当厂家用“老婆饼里没老婆”来回应虚假宣传的质疑时,他们或许忘了——食品命名有约定俗成的边界,但化妆品宣称却有法律划定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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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溯:47.6万单背后的真相
近年来,主打温和润肤、母婴可用的羊奶皂成为网红洗护产品,凭借“山羊奶滋养”“天然手工”“不伤肌肤”等宣传卖点,在各大直播平台热销,受到不少消费者青睐。然而近日,消费者滕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在使用了网红羊奶皂后却感觉皮肤瘙痒不适。
滕女士对这款产品进行了三次检测,结果显示均不含羊奶成分。深入发现,某日化品生产厂家承认,所谓的“羊奶”其实就是羊奶香精,500斤皂仅勾兑1斤纯合成香精。业内人士指出,皂类配比严苛,添加鲜奶会导致肥皂无法成型并变质发臭,因此不可能使用真羊奶。
面对虚假宣传的质疑,生产方竟回应:“网上卖东西哪个不是虚假宣传?”甚至以“老婆饼里没老婆”来类比辩解。目前,该产品已累计销售47.6万单,多名消费者反映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等症状。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一个严谨的法律判断
虚假宣传在消费维权中是个高频词,但它的认定绝非“和描述不一样就是虚假宣传”这么简单。法律上有一套严密的判断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须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欺诈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经营者主观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
将这一标准放到羊奶皂事件中比对,四个要件环环相扣:厂家明知产品不含羊奶,仍以“山羊奶”为卖点宣传,属于主观故意;在商品名称和页面中突出“羊奶”成分,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因信任“天然羊奶”的宣传而下单,形成错误认识;最终完成购买,作出了基于虚假信息的选择。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有明确判例——某化妆品商行销售冒用他人产品信息并进行虚假宣传的商品,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描述不符的情形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商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中存在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本案中的情形显然超越了“瑕疵”的范畴——“含羊奶”是产品的核心卖点和消费者购买的决策依据,这种实质性偏离直接左右了消费选择,绝非可以豁免的细节偏差。
三、“退一赔三”与“十倍赔偿”:消费者到底能主张哪个?
这是本次事件中最具普法价值的法律问题之一,也是消费者维权中常见的误区——许多人在维权时直接喊出“假一赔十”,但法律上这两种赔偿的适用条件截然不同。
“退一赔三”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计算方式是:退还货款+赔偿三倍货款,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以本案羊奶皂65元一公斤的售价为例,消费者可要求的赔偿为“退还65元+再赔500元(因为195元不满500元按500元计)”,合计565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激励消费者为小额损害主动维权,避免因“赔得还不够跑腿费”而忍气吞声。
“退一赔十” 则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前提是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赔偿的适用对象是食品及药品领域,羊奶皂属于化妆品即日化用品,通常不直接适用这一条款。但涉及“消费者因使用问题产品导致健康损害(如过敏、皮肤损伤)且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形,可结合产品所含有害成分或虚假宣传导致的误用风险,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已有严格区分二者的先例:某化妆品商行虚假宣传案获“退一赔三”支持,而某销售假减肥药案则适用“十倍赔偿”——后者的关键就在于产品被认定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四、行政监管与平台责任:多重法律规制并行
除民事赔偿外,虚假宣传还面临严厉的行政监管。根据《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者可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6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更明确表态:对主观故意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罚到倾家荡产。这种“让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的治理逻辑,正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制度利器。
生产方那句话——“网上卖东西哪个不是虚假宣传”——不仅荒谬,更折射出对法律的无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明确禁止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生产方在接受采访时承认产品不含羊奶,这段自认一旦被监管部门采纳,将成为行政处罚和消费者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在平台责任层面,根据《电子商务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直播间下单时,若主播属于店铺自播,责任由商家承担;若主播为独立的带货推广且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仍为其引流,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消费者维权指南:从“忍气吞声”到“依法亮剑”
面对此类消费欺诈,消费者无需忍气吞声。维权路径清晰可循: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商品宣传页面截图、订单记录、支付凭证、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产品包装及实物,均属关键证据。条件允许时应及时进行公证取证。第二,向商家主张权利。 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直接要求“退一赔三”,同时可主张因皮肤过敏等健康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用。第三,多渠道投诉举报。 可向12315投诉或举报,也可向直播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商品。第四,司法途径维权。 损失较大或商家拒不赔偿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跨地域的网购纠纷,根据司法解释,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降低了维权门槛。
值得强调的是,近年来职业打假领域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以“知假买假”牟利的行为受到司法层面的限制。最高法明确,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作为普通消费者,只要是为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完全不必担心被误伤——法律旗帜鲜明地保护真实的消费维权行为。
结语
“老婆饼里没老婆”确实是一个社会共识。但羊奶皂里含不含羊奶,绝不是一个可以任人戏谑的说辞。老婆饼的命名源自文化传承与约定俗成,消费者不会因为里面没有“老婆”而受到实质性误导——而“山羊奶滋养”的宣传,却直接关乎产品的成分、功效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当一个产品以“羊奶”为核心卖点吸引了消费者的信任与购买,它就负有法律义务去确保这个承诺的真实性。
这起事件不仅是对一家企业的警示,更是对整个直播带货行业的提醒:流量的尽头不是谎言,而是诚信。当商家把消费者的信任透支殆尽的时候,法律的账单就会如期而至——上面写的,一定比“退一赔三”更让人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