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后,法院、检察院全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初衷是突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主体地位,落实司法责任制。但在制度落地过程中,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这一群体,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职业困境。
作为司法办案的辅助力量,助理需要在员额法官、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案件辅助工作,无需对案件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与之对应的,是其在待遇保障、职级晋升、职业发展上,与员额法官、检察官有着天壤之别。
久而久之,基层法检“两院”普遍形成了助理工作任务最重、晋升通道最窄、入额希望渺茫的现状,不少年轻助理直言“看不到职业未来”。
首先是远超预期的工作负荷,助理早已成为办案全流程的实际承担者。按照制度设计,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只负责协助员额完成办案辅助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院的案件,从阅卷梳理、证据固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分析,到法律文书草拟、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卷宗归档,案件办理的全流程工作,几乎都由助理独立完成。
基层员额法官、检察官普遍面临案件量饱和的压力,根本无法做到每一起案件亲力亲为,大多只负责最终的案件把关、签字确认和庭审主持,核心的事务性、甚至业务性工作,全部压在了助理身上。
尽管助理无需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但实际承担的办案任务量、工作强度,早已远超员额法官、检察官,也正因如此,基层法检助理普遍自嘲为“司法民工”——只要是和案件相关的工作,员额都可以安排给助理完成,常年处于高强度、高负荷的工作状态。
其次是极度狭窄的职级晋升通道,助理与员额的晋升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员额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职级晋升有着明确的制度保障,堪称“绿色通道”。在县级法检“两院”,普通员额法官、检察官可以不受职数限制,自然晋升至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院领导班子成员,比如副院长、副检察长,基本都能顺利晋升至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享受副处级待遇。
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职级晋升,完全纳入地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序列,受地方组织部门统筹,职数限制极为严格,还常常受地方政策调整影响。
在基层法检“两院”,不少任职满十年的助理,都未必能晋升到四级法官助理、四级检察官助理,职级晋升的天花板触手可及。对基层助理而言,只要无法解决员额身份,职级晋升就几乎没有稳定的预期,一辈子卡在基层职级起点的情况比比皆是。
最让助理看不到希望的,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入额难题。员额制改革后,法检“两院”的员额法官、检察官配置比例,严格控制在政法专项编制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员额职数成了极度稀缺的资源。
比如一个编制60人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总数仅有20人左右,而这有限的员额名额,首先要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全部占据,剩下的少量名额,才能分配到各个业务庭室。现实中,基层院的多数业务庭室,往往只有1到2名员额法官。
更关键的是,目前员额退出机制极不健全,退出渠道严重不畅。现任员额法官、检察官只要不犯原则性错误、不主动申请退出员额,就可以一直占用员额名额,几乎没有自然腾退的空间。
年轻助理想要入额,不仅要熬年限、等空缺,很多时候还需要兼任庭室负责人等行政职务,才有竞争入额的资格。哪怕是业务能力突出、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助理,也常常因为没有名额、没有职务,迟迟等不到入额的机会,入额周期长、难度大,早已成为基层助理的普遍痛点。
总而言之,员额制改革的初衷,是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待遇保障,调动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可实际落地中,对员额群体的激励效果十分有限,反而催生了助理群体的职业困境。
不少业务能力过硬、熟悉基层司法实务的年轻助理,因为看不到入额和晋升的希望,要么选择躺平混日子,要么干脆辞职转行做律师。司改后基层法检助理晋升难、入额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司法队伍梯队建设、制约基层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痛点,亟待通过制度优化予以破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