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海南保亭县的行政复函,让一桩已沉寂八年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再次浮出水面。
承包商李锋曾因“欠薪”被追逃、被刑拘、被取保候审,而今才发现——当年决定他“涉嫌犯罪”的关键文书,在行政档案中并不存在。
这起案件的疑点,不仅在于有无“支付令”,更在于案件的起点如果不存在,自己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是否成立。
一、“消失的支付令”:刑事追责的根基轰然倒塌
2025年7月11日中午,北京首都机场。刚送完一位旅客的李锋接到一个来自海南保亭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随后发来一份盖有公章的回复函。
“就2017年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是否向您发过工人工资支付令的问题,我局与保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联合调查。因案件久远,经向原该大队执法人员核实,均未了解到您反映问题的具体信息,经查阅档案资料,也未发现您需要的材料。”
相关答复“支付令”没有找到
看完这份函件,李锋愣在原地。
不过八年时间,当年的执法机关竟然“不知道”“查无此档”?如果连“支付令”都不存在,那么——2017年那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名的刑事追逃,又是建立在怎样的依据之上?
这不是简单的档案遗失,而是整个案件赖以定罪的法定前提,自始不存在。
二、从装修工程到刑事立案:源于一场工程纠纷
李锋今年51岁,陕西咸阳人。十年前,他挂靠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保亭县三道镇那香山小区承包了几栋别墅装修工程。他将其中部分泥水、抹灰、吊顶工程分包给广东江门籍施工人赵崇根(所属装修公司为江门新会城名浩室内装修部,简称:江门名浩装修部),后者带领工人进场施工。
2015年,工程竣工后双方因结算分歧产生矛盾。赵崇根带领工人前往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拖欠工资”。同年7月至11月,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李锋、赵崇根分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在限期内支付工人工资。但这份“支付令”的原件,此后再无人能找到。
李锋“被通缉”从到‘’不起诉”
2015年12月31日,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理由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年12月5日,李锋在北京通州被捕,正是这起来自海南的刑事案件。“我根本不知道自己被通缉。”李锋回忆说,“警察告诉我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连工资单都没见过,怎么就成了罪犯?”
李锋在羁押期间,被告知如果“补发工人工资”,案件可以结案。2018年1月30日,李锋的妻子支付了工资款40万元,同时,赵崇根支付27054元。两笔款项合计427054元,被检方认定为“已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随后,2018年6月,保亭检察院出具“不起诉书”。
但据李锋提供的40万元打款记录显示,这笔原本应该打给9位农民工的工资,却支付给了同样属于欠薪被立案调查的赵崇根。
同年3月,保亭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称:被不起诉人李锋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不需要判处刑罚。
然而,李锋的疑问并未消失——这笔钱并非直接支付给工人,而是转入赵崇根个人账户。“我问他们为什么不给工人,公安的人说‘给赵崇根就行’。”李锋说。至今,他仍不知道那笔钱赵崇根是否真正发放到了工人手中。
相关部门认同检方“不起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在李锋案中,“补发工资”的对象却是赵崇根,而非9名工人本人。若非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是否真正“足额结清”便无法核实。检方据此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程序上明显存在瑕疵。
三、疑点重重:四套还是十三套?欠薪40万从何而来?
根据李锋与赵崇根签订的《海南那香山雨林群体别墅土建二次结构工程分包协议》,赵崇根所承包的施工范围仅限那香山小区4套别墅,合同中明确列出了户型编号和施工内容。
保亭装修别墅
协议明确约定,赵崇根需在45天内完成B2-6#、110#、47-1#、188#户型一至二层装修,合同固定总价为75万元。这份合同清晰限定了承包范围为四套别墅。
然而,2018年6月保亭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却写道:“李锋将那香山小区13套别墅的泥水铺砖、抹灰、吊顶等工程分包给赵崇根。”从“四套”到“十三套”,数据被扩大三倍以上,分包数量出现根本性偏差。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李锋拖欠9名工人工资40万元。李锋据此推算:按2015年保亭县泥水工日工资最高的300元计算,9人连续施工就按50天(合同工期约定为45天)来算,总额不过15万元。“他们说我欠了9名工人四十多万工资,可连工资单都没有提供,钱是怎么算出来的?”李锋说。
2014年项目启动之后,李锋多次付款给赵
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4至2015年间,李锋已陆续向赵崇根支付73万元工程款,多笔备注“那香山工程预付款”“泥水班结算”。“钱都给出去了,工人拿没拿到,应该狠查赵崇根,现在看赵当时对办案机关可能是撒了谎。”李锋说。
据李锋提供的另一份民事判决书,赵崇根在同一小区还与另一承包方合作建峰建设对簿公堂。江门名浩装修部与建峰建设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保亭县三道镇那香山雨林度假村AC地块二区别墅精装修工程中的10户分包给名浩装修部施工,合同价款暂定735000元。该案中,江门名浩装修部责令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款人民币905068.03元及利息。
这意味着,那香山项目至少存在两条独立分包线:一条是李锋与赵崇根的“四套”,另一条是赵崇根与建峰建设承包的“十套”别墅装修工程。
李锋认为,欠付的所谓“13套别墅工资”是建峰公司劳务分包的10套别墅和李锋分包的4套别墅中已装修的3套,如果劳动监察或司法机关在取证阶段未区分工程来源,便可能将不同项目的工人工资混为一谈,犯了“张冠李戴”的根本性错误。
四、多方证言造假,只为讨要一个说法
根据李锋提交的相关证据,在2014年、2015年期间,为推进项目,李锋陆续向赵崇根方支付了138万余元,远超应支付的工人工资。李锋怀疑,赵崇根虚构“发放工资”“材料费”等事实,导致了2017年公安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李锋、赵崇根进行立案。
李锋被立案羁押后,赵崇根在明知李锋已超额付款的情况下,虚构李锋欠付13套别墅工资的情况,与李锋妻子进行了结算,使得李锋的妻子产生了认知错误而签字,同意支付40万元工资,属于错误处分了40万元财产。
该案侦查阶段,那香山项目的开发商、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警方作证:“已向李锋支付全部工程款。”这句话成为认定李锋“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关键依据。
李锋将自身不公交给海南国际仲裁院。2024年9月10日,海南仲裁委员会(2023)海仲案字第1096号裁决书、海南省第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执 93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该开发商尚欠李锋工程款850万元人民币整。
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仲裁裁定,直接证明了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事实,也从根本上推翻了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证言。“开发商的钱都没给我,他们却在公安调查时说已经结清。”李锋说,“那份假口供,把我推成了‘欠薪的人’。”
李锋认为,他被立案、追逃的关键证据点,正是这份来自开发商的虚假证言。如果侦查机关据此认定他“有能力而不支付”,那么整个案件的事实基础就建立在伪证之上。而按照刑事诉讼原则,一旦侦查依据存在虚假陈述,相关取证与定性都应重新审查。
一个错误的立案让李锋被网上追逃,下游供应商集体诉讼,工人发生了恐慌,公司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最终导致李锋所有的年产值上亿的装饰公司被迫低价转让。李锋本人亦不得不进行经营贷款,导致两套住房被司法拍卖,损失400余万元。
案件平息多年后,李锋开始反复查询当年的行政文书。2019年、2021年、2023年,他多次向保亭县人社局申请信息公开,均未果。直到2025年7月,他才等到那封关键的复函:“经查阅档案资料,未发现您需要的材料。”
这意味着,当年劳动监察大队向他下达的“支付令”,在行政档案中并不存在。“如果根本没发过,那刑事立案的前提从何而来?”李锋反问。
如今他不再做工程,在北京开网约车维生。“只要这事一天没弄清楚,我就算没被判刑,也像一直被判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设立的初衷,是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但在实践中,一旦被错误适用,就可能让行政缺位的经济纠纷被刑事化。中国政法大学符启林教授指出,该罪名的法定前提是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若无支付令,“拒不支付”便不成立。
李锋案,从“消失的支付令”到“工程量混乱”“证言造假”,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严重衔接断层。当合同纠纷被直接刑事立案,当事人不仅蒙受污名,更难以洗清冤屈。刑法不该替代合同法,行政程序缺位,刑事介入就会制造新的伤害。
对李锋而言,“不起诉”绝不等于“清白”。那段追逃记录仍在系统里,影响信贷、出行与声誉。“我每天都怕有人查到‘逃犯’记录。我只是想有个说法。”
那封写着“未发现您需要的材料”的公函,它时刻提醒:在保障农民工权益与防止刑事错案之间,司法的边界与责任,必须被重新厘清。
(素材来源网络,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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