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手术的朱律师 (转载仅作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yyxxzz520,我们将及时更正、 删除,谢谢!)
在医疗领域,病历本应是记录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及医患沟通情况的客观、真实、完整的医学文件,然而,冒签他人名字这一现象却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医疗秩序,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诊疗经过
某年10月7日,患者甲因“肢体无力伴言语模糊1小时余”被某急救中心送入被告医院。同日以脑梗死急诊收入院。入院诊断:1、急性脑梗死;2、急性心肌损伤?3.高血压急症等。根据被告归档病案记载:入神内重症监护室后,经三级医师查房以及相关科室会诊,并给予相应治疗。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随时有生命危险、预后差,后转急诊ICU行进一步诊治。4天后患者甲死亡。
死亡诊断:1,左侧大面积脑梗死;2,肺部感染;3,呼吸衰竭;4,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等。
诉讼中,家属王某对《医院预防烫伤告知书》、《医院预防跌倒/坠床告知书》、《医院预防压疮告知书》中自己的签字否认。经某物证司法鉴定,该病历中三份告知书中王某签字均非本人书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
听证会因会上发现缺少急诊ICU护理记录,后向法院发函要求被告补充上述材料,但被告告知法院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经研究,因本案鉴定材料不完整,根据相关规定,本中心予以终止鉴定。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220258.97元。
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说理
本案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患者甲的部分住院病历资料,证实患者甲与被告存在诊疗行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中因缺少急诊ICU护理记录,发函要求被告补充上述材料,因被告无法补充上述材料。鉴定机构予以退鉴。根据《民法典》1222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而本案当中,被告存在伪造原告本人签字的情形,且不能提供急诊ICU护理记录,导致患者甲的病历不真实、不完整,最终导致无法鉴定,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和完全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92058.22元。案件受理费15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133元,由被告医院负担15529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护理记录单?
护理记录单是记录患者住院期间生命体征、病情观察及各项护理活动的客观资料,是医疗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应认真报告。由本机构注册的执业护士书写。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22条(二十三),病危(病重)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为什么屡屡出现冒签他人名字的情况发生?
从医疗文书完整性要求是冒签他人名字的温床。病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是医疗行业的硬性要求。但现实中,为了“补全”病历或者甚至偷懒,少部分医务人员会选择模仿签名或者找人代签,特别是名目繁多的各种知情告知书。这类情况不出问题则可。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任何冒签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冒签现象的出现也反映出一部分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规则的轻视。作为医务人员的你有过冒签他人姓名的行为吗?
医院赔偿100多万,冤枉吗?
案例中,被告存在两大严重的过错。第一,冒签名字。第二,缺少护理记录单。任何一个行为都将导致医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从案例中的医疗行为而言,根本不可能存在如此严重的诊疗过错造成巨额赔偿。纯粹是医院的管理体制存在问题最终导致医院承担如此严重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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