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海丰县公平镇白山村委柴头塘经济合作社(也称柴头塘村小组,以下简称柴头塘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因本社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现联名投诉海丰县人民政府存在严重失察失责问题,其就位于公平镇白山村委俗名“梨头桥埔”片区、面积95508平方米(折约143亩)的柴头塘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柴头塘经济合作社三百余名社员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单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并责令海丰县人民政府撤销其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错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为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员主持公道,维护本社社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恳请贵单位对海丰县国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立案调查,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海丰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张某杰涉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将具体投诉内容陈述如下:

柴头塘村小组(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建村已有数百年历史,早年村民先祖共同开荒拓土、勤恳耕作,世代以务农为生,在此繁衍生息、安居乐业。位于海丰县公平镇白山村委“梨头桥埔”片区,总面积95508平方米(折合约143亩)土地,自古以来,特别是自“土改”和“四固定”时期以来,均属于柴头塘村集体所有,柴头塘村民一直对该片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权利,土地权属从未发生变更。而公平镇白山村委水口村小组于1959年才从外地迁移至原公平公社白山大队定居,与柴头塘村小组同属一个生产大队(今白山村委会),建村至今仅有六十余年。

1974年,知识青年响应国家上山下乡号召,部分知青被安置在原公平公社白山大队,组建了“白山居民场”。当时,公平公社划拨了柴头塘村“梨头桥埔”片区100余亩土地给居民场使用。1985年,下乡知青陆续回城后,“白山居民场”使用的案涉土地自然归还柴头塘村,村民继续对该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的权利。

1995年3月15日,为充分盘活土地资源、开发荒埔地、发展三高农业、推动柴头塘村经济发展,经全体村民同意,自愿将本村“梨头桥埔”集体土地(荒埔地)承租给公平镇白山管理区(广东国润开发公司)开发经营。该土地四至为:北至梨头桥水利沟管头,南至凹头窝,西至田陇,东至高北公路标界,总面积约100多亩。双方签订《开发荒埔地合同》并加盖公章,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详见合同书复印件)。遗憾的是,广东国润开发公司因管理不善,数年后退出经营,柴头塘村依法收回该土地,村民继续对该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等权利。

2001年7月30日,经公平镇政府牵头,台资企业海丰县博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公司)落户白山村委会。海丰县公平镇白山村委会与博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博立公司承包水口、柴头塘、白马坑、大埔洋四个自然村土地共计384.38亩,其中水口村280.45亩,柴头塘村45.1亩(含梨头桥埔片区30亩),白马坑村69.83亩,大埔洋村25亩,承包期限为30年。

由于当时租地事宜涉及各村及各农户意见不统一,部分群众不同意出租;加之当时柴头塘村未配备村委及村小组干部,因此无人参与该次合同签订,对合同性质及内容全然不知。同时,白马坑村和大埔洋村也无人员参与合同签订,未签署任何意见。仅有水口村的陈初钦、陈明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其签字目的及案涉合同的代表性、合法性,我方均无法核实。

2011年11月14日,公平镇白山村委柴头塘村小组成立白山村委柴头塘经济合作社。2017年,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向公平镇政府提交申请,请求对“梨头桥埔”片区面积95508平方米(折约143亩)的柴头塘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却被告知白山村委水口村民小组已以“石鸡溜”的名义,就该片区土地向公平镇政府提交确权申请,双方由此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公平镇政府组织协调后,未能化解该争议。“梨头桥埔”片区100多亩土地自古以来就是柴头塘村小组固有的集体土地,这是不容辩驳的事实。水口村民小组的行为,属于恶意篡改历史、强词夺理,公然侵占他人合法土地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违背法治原则,涉嫌违法违规。

2017年11月27日,柴头塘经济合作社社员黄春林向海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解决公平镇白山村委“梨头桥埔”片区100多亩土地权属纠纷,依法进行确权并维持土地现状。12月8日,海丰县信访局作出回复,称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黄春林的申请不予受理。

2017年12月18日,柴头塘经济合作社社长彭日和向海丰县国土局(今自然资源局)申请确认案涉土地权属。12月20日,海丰县国土局回复,决定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2018年7月15日,原白山大队老出纳、老会计,86岁老党员彭玉文老先生,具书证明争议地(即“梨头桥埔”片区)100余亩土地自“土改”和“四固定”以来,均属于柴头塘村集体所有,柴头塘村民对该片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权利;原白山大队老书记,97岁高龄的杨佛宝老先生,同样具书证明争议地(即“梨头桥埔”片区)100余亩土地自“土改”和“四固定”以来,均属于柴头塘村集体所有,柴头塘村民对该片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权利(详见两份证明书复印件)。

2019年12月20日,在柴头塘经济合作社的再三申请下,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错误将位于公平镇白山村委“梨头桥埔”片区、面积95508平方米(折约143亩)的柴头塘集体土地,确权归公平镇白山村委水口村小组享有。

收到海丰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后,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员(村民)一致认为:海丰县人民政府将案涉“梨头桥埔”片区集体土地确权归水口村小组享有,存在严重失察失责,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办理程序违法,此举非但未化解矛盾,反而扩大、制造、激化基层矛盾,严重损害了柴头塘经济合作社三百余名社员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办案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

柴头塘经济合作社不服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于2020年9月11日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汕尾府行复〔2020〕18号),维持海丰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2020年12月29日,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二、判决确认位于公平镇白山村委“梨头桥埔”片区95508平方米(折约143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柴头塘经济合作社所有。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汕尾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汕尾府行复〔20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应予撤销。2021年5月27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5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二、撤销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府行复〔20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海丰县人民政府对本案土地权属争议重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

原审第三人海丰县公平镇白山村委水口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水口村民小组,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且存在较大纠纷隐患,不利于基层团结、生产和管理,依法应予撤销;汕尾市人民政府作出汕尾府行复〔20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处理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审法院撤销涉案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水口村民小组主张涉案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3年1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行终15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后,截至2026年1月的两年多时间里,海丰县人民政府及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无任何工作人员与柴头塘经济合作社社长、社员、村民代表取得联系,未征求我方任何意见,未听取相关证人证言,更未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但海丰县人民政府却于2026年2月13日,在没有法律依据和手续的前提下,再次违法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位于公平镇白山村委“梨头桥埔”片区95508平方米(折约143亩)的柴头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违规拆分,将50%土地划分给白山村委水口村民小组,20%划分给白山村委白马坑村民小组,而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柴头塘经济合作社仅分得30%。如此荒唐不公的处理决定,完全违背客观事实、脱离实际情况,属于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且再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办理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严重侵害柴头塘经济合作社三百余名社员的合法权益。

实事求是讲,水口村小组与白马坑村小组,在白山村委总面积384.38亩的土地范围内各自享有相应土地份额。但“梨头桥埔”片区一百余亩土地,历来属于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固有集体土地,倘若将该片区土地擅自划分给水口村小组及白马坑村小组,实属张冠李戴、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本末倒置,无异于掠夺他人财产,是拿他人集体土地做私人人情,其行为与党的初心和使命背道而驰。对此,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全体村民坚决不服、强烈反对。我们始终相信党和政府,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若海丰县人民政府不及时纠正此次错误决定,我们必将依法逐级合理信访维权,直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正义最终到来。

令全体社员倍感气愤且无法理解的是,2019年12月20日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错误《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的经办人员,正是海丰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张某杰,该处理决定后续已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足以证明张某杰存在办错案、办冤案的失职行为。然而,2026年2月13日海丰县人民政府再次指派张某杰经办此案,明显存在用人失察、履职失责问题,最终导致再次作出错误处理决定。张某杰自经办该案以来,与白山村委水口村小组往来密切,我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涉嫌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柴头塘经济合作社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强烈恳请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纪委监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海丰县人民政府立即撤销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错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梨头桥埔”片区100多亩集体土地确权归柴头塘经济合作社所有。

此致!

投诉人:海丰县公平镇白山村委柴头塘经济合作社代表人:林秋生

日期:2026年4月29日

附相关资料复印件。

柴头塘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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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头塘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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