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家属常见法律问题答疑与程序认知
第36问:不按要求写材料,会不会被理解为不配合?
【张律师解答】
不能一概而论。现行《监察法》要求的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它并没有专门写成“家属必须按某种格式写悔过信、劝说信、录视频材料”。因此,不愿意写情绪化、表态式、替本人定性的材料,不当然等于“不配合”。但如果依法向家属了解其本人掌握的客观情况、要求提供其实际持有的相关文件材料,而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如实提供,那就属于另一回事了。
【法律上怎么规定】
《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询问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法律要求的是对自己掌握的客观情况如实陈述、如实提供,而不是接受任何形式的主观表态任务。
【家属现在最该做什么】
家属最稳妥的处理方式,是把“依法了解情况”和“要求作情绪化表态”区分开。涉及自己知道的事实、自己持有的文件、自己能核对的财务和家庭情况,可以客观提供;涉及本人主观认识、案件性质、是否认罪等,不宜越位代答。
【哪些事不要急着做】
不要一害怕就什么都写,也不要一生气就什么都不说。法律真正要求的是如实,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硬越好。
【风险提醒】
这个问题需要避免把两种配合混成一种。如实说明客观情况,是法定义务;替本人作过度案件表态,不是家属当然应尽的法定义务。把这两层分清,很多压力就不会被人为放大。
【专栏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 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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