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裁判要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交警无法判定成因时,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运用痕迹鉴定与仿真模拟技术还原碰撞形态。
裁判要旨:后车违规借用机动车道超车且未保持安全横向距离,前车事故发生时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且无变道、超速等过错,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和破坏现场行为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损害后果严重不能成为适用公平原则令无过错方分担损失的理由。
2023年6月23日11时07分许,张三(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丰台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李四(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从后方驶来,两车发生接触,李四(化名)倒地受伤昏迷。李四(化名)经诊断为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严重颅脑损伤,住院及康复治疗共计271天,期间持续昏迷,后于2025年5月18日死亡。2023年10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李四(化名)之女李五(化名)作为唯一继承人,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近60万元。
本案历经四次审理。初次一审中,丰台法院推定张三(化名)存在左转意图,判决其承担30%责任赔偿17万余元。双方均上诉后,北京二中院以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阶段,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结论认定李四(化名)违规进入机动车道超车发生刮擦,可排除张三(化名)左转可能。法院据此认定张三(化名)无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五(化名)再次上诉,北京二中院终审认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具有科学依据,采纳鉴定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无任何过错,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交警无法判定成因的情形下,张三(化名)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重审中,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事故成因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李四(化名)违规进入机动车道超车,其车身右侧与张三(化名)车身左侧发生同向刮擦;张三(化名)向左侧翻符合右转离心力特征,可排除左转可能。
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2026)京02民终283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三(化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时度势,锁定鉴定破局路径
初次一审败诉后,张晓林律师全面复盘卷宗,敏锐发现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划痕照片、监控视频等客观物证保存完整,具备技术还原条件。我方果断向二审法院申请交通事故成因鉴定,将争议焦点从“主观推定”转向“科学验证”。二审法院采纳申请,裁定发回重审,案件迎来转机。
二、固证攻坚,以仿真模拟锁定核心事实
重审一审中,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运用交通事故仿真分析软件,对道路环境、车辆痕迹、监控视频及动力学模型进行综合检验,结论明确:李四(化名)在超越前车时违规进入机动车道,其车身右侧与张三(化名)车身左侧发生同向刮擦;张三(化名)向左侧翻符合向右转向时的离心力特征,可排除左转可能。张晓林律师在质证中逐一驳斥原告异议,确保鉴定意见被法庭完整采信。
三、法律论证,紧扣过错责任构筑完整抗辩
在事实层面锁定原告全责后,我方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强调赔偿责任以过错为前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论证张三(化名)始终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无任何违规行为;原告违规借道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系事故唯一原因。针对原告以严重伤亡后果主张公平责任的意见,我方明确指出损害后果不能替代过错认定,公平原则不适用于无过错方。
四、二审坚守,成功抵御上诉挑战
原告上诉主张鉴定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张晓林律师系统梳理鉴定委托过程,证明机构系双方协商确定、检材经双方质证、鉴定人资质完备,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北京二中院全面审查后采纳我方意见,终审维持原判。
非机动车事故切勿因对方伤重轻易妥协。成因不明时应及时申请鉴定还原事实,日常骑行注意保留行车记录证据,事故发生后要等交警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现场或擅自离开。
收到判决后,委托人非常认可主办律师在本案表现出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完全达到了委托人最初的预期效果,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向张晓林律师赠送了锦旗一面。
锟涵律所张晓林律师团队专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以专业代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附:终审法院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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