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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复议”这两个词虽然只差一个字,但在法律上差别巨大。搞错了,耽误的是自己的权益。

今天这篇文章,就用最通俗的方式,帮您把这两个概念彻底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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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针对的是评估报告。你认为评估机构把你家房子评低了,找原评估机构“重新算一遍”,这叫复核。

复议,也就是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行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认为这个决定不合法,找上一级政府“告状”,这叫复议。

一句话概括:复核管的是“价格对不对”,复议管的是“行为合不合法”。 复核找评估机构和专家,复议找上一级政府。复核走到专家委员会就结束了,复议不服还可以继续去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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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评估报告,发现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市场价,法律给你两步救济。

第一步,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具体问题——可比实例选取不当、面积计算有误、装修漏项等等。

第二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如果复核维持原结论,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估价师及法律、规划专家组成,鉴定结论是最终技术结论。

注意:专家鉴定意见出具后,评估这个环节就走到了终点。如果仍对补偿金额不满意,需要把矛头从评估报告转向补偿决定本身,走复议或诉讼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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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这就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路可择一行使。

申请复议的期限是6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注意,60天是自然日,节假日不顺延,错过就真的错过了。

复议不是走过场。复议机关会全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规、征收程序是否到位,都在审查范围之内。认定违法或不当的,可以直接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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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复核不能替代复议。这是最常见的误区。两条路径各有各的期限,互不代替,互不延长。等复核结果期间,复议的60日期限不中止。实践中因等复核而错过复议期限的案例比比皆是。

第二,期限刻在脑子里。复核10日,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权利不行使,过期就作废。收到文件第一时间算期限,宁可早启动,绝不晚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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