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5月9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违规跨省承保责任险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被责令改正,合计被罚款162万元。
同时,张永生(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非车险部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因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3万元;张彦平(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因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9万元。
记者注意到,半年内,阳光人寿青岛分公司和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都曾因违法违规被处罚通报。
4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人寿青岛分公司因银保业务事项及财务数据不真实,被重罚35万元;时任银保营销部负责人吕世龙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银保业务与财务数据造假,不仅违反保险监管规定,更易误导监管与投资者,损害市场公信力。
2025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被罚款31万元,时任该公司车险部负责人鄂嵋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记者注意到,年内,阳光财产保险多地分支机构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通报。
3月10日,阳光财产保险楚雄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楚雄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6万元;郭冬菊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3月2日,阳光财产保险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报表”,被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罚款35万元。张海峰(时任阳光财产保险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
2月27日,阳光保险集团因“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不准确等”被金融监管总局罚款140万元。张艳秋、张秀美被警告并罚款共计18万元。
2月4日,阳光财产保险仁怀支公司因“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被遵义金融监管分局罚款6万元。邱宗亮(时任阳光财险仁怀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刘星力(时任阳光财险仁怀支公司客户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1月30日,阳光人寿江西分公司因“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员工虚假理赔”,被江西金融监管局罚款31万元。蒲杨被禁止15年进入保险业,王玮、赵军学被警告并罚款共计4万元。
1月28日,阳光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保证保险业务内控不严”,被江苏金融监管局警告并罚款11万元。李均令(时任阳光财险江苏省分公司信保业务部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1月12日,阳光财产保险日照中心支公司岚山营销服务部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日照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5万元。尹世伟(时任阳光财产保险日照中心支公司岚山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1月6日,阳光人寿通化中心支公司因“夸大保险收益”,被通化金融监管分局罚款7万元。宋娇茹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1月5日,阳光财产保险天水中心支公司因“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天水金融监管分局罚款5万元。郭英军(现任阳光财险天水中支麦积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1月4日,阳光财产保险静宁支公司因“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问题”,被平凉金融监管分局罚款6万元。韩小龙(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据阳光财险2025年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统计,阳光财险及旗下分支机构全年累计被罚没金额达1071万元。其中一季度处罚金额最高,合计罚款4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约0.98万元,总计处罚金额约413.48万元。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分别为83.93万元、264.6万元、309万元。违规类型涵盖财务数据造假、虚构业务套取费用、违规使用条款费率、违规给予合同外利益、销售误导、承保理赔管理不到位等。
记者还注意到,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光保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被罚: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不准确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阳光保险集团罚款140万元,对张艳秋、张秀美警告并罚款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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