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存在争议的对账单,往往意味着百余万货款难以收回。在商业交易中,结算环节的证据认定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深耕合同纠纷等民商领域,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就充分展现了他在证据梳理和运用上的能力。

该案为一起水泥买卖欠款合同纠纷,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效力以及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但缺少能直接证明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以及对账合法性的关键证据。杨杭川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整理了全套证据,包括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形成完整闭环。通过税务抵扣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开具的发票已被被告用于税务抵扣,侧面反映了交易的真实性;社保缴纳证明则进一步证实了指定结算人在对账时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具备对账的资格。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质证称对账人离职、无权对账,杨杭川律师回应指出,被告书面指定了该人员负责对账结算,且社保缴纳证明显示其在对账时仍为被告员工,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还提出“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理由,杨律师逐一进行驳斥,强调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一是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抓住关键突破口,如本案中的“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二是构建闭环证据链,系统整理各类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三是专业应对对方的抗辩理由,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全面驳斥不成立的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