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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翻译官巴图鲁)

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必须通过受托人管理复杂的家族利益,存在理论上的代理问题和更广泛的利益冲突。

委托人的权利保留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如何平衡?如何确保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会谋取私利(参考电影《西虹市首富》)?委托人和受益人意见冲突时如何处理?不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如何应对?家族信托陷入僵局如何打破?

所以受托人要管理好冲突,降低代理成本,要对家族信托进行良好的治理,否则家族信托的目标无法实现,还可能引发家族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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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的代理问题

委托人的利益诉求依赖受托人,由于人的逐利本性和信息不对称,受托人可能会实施损人利己的行为,比如把本应属于委托人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降低履行义务的质量,都属于理论上的代理问题。

但理论上的代理问题是对现实中,依赖另一方实现自己利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问题的提炼,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只是产生代理问题的场景之一,在公司关系中和信托关系中也存在代理问题,以上提到的代理概念都是理论上,并非法律上的概念。

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精细,很难完全凭借自己独立生存,自己的利益实现依赖他人的情况始终存在,所以代理问题才会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所有存在代理问题的场合,相对于被代理人来说,代理人都具有信息优势,也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所以,代理人的诚信非常重要。

但如果把被代理人的利益,完全寄托于代理人的诚信是危险的。因为人的逐利本性使代理人有动机损人利己,可能发生代理人侵占被代理人利益的事实,或者降低履行义务的质量。

02

家族信托的代理问题

商业领域的代理问题集中体现在公司法领域,主要有三大代理问题:

①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②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或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③公司自身(包括公司股东)与缔约人(债权人、职工和顾客)之间的利益冲突。

这类利益冲突和代理问题,在家族信托领域也存在,甚至更突出。

首先,家族信托领域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后,委托人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由受托人实施。

虽然委托人享有知情权,但知情权高度依赖受托人的信息披露,如果受托人刻意隐瞒、重大遗漏,甚至虚假披露,委托人很难事前发现。

尤其是对专业的受托人和业余的委托人来说,即便受托人进行全面信息披露,委托人也不具备对信息专业分析和解读的能力,无法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判断。

对于受益人也同样存在,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能出于家族和谐的考虑,会要求信托设立时不向受益人披露该信托的存在。

即便在信托存续期,对于特定受益人来说,委托人也可能要求不向受益人披露与受益人不相关的利益信息。

所以,受益人的知情权不但高度依赖受托人,可能还受委托人的制约,更不具备信息优势。

其次,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利益多元:

虽然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但对受托人的忠实程度和专业水平仍然疑虑,希望在信托存续期,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信托法》也赋予了委托人充分的监督权利,但委托人并不只是拥有监督地位,因为委托人自身可能也是受益人之一,甚至仍然保留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控制权。

如果是这种情况,委托人兼具信托监督者、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管理者的多重身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权利平衡上,以及对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上,可能存在冲突的隐患。

对受托人来说,合法的利益仅限于信托文件明确规定的信托报酬,但目前境内家族信托的报酬费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对过去习惯了经营报酬丰厚的理财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家族信托的信托报酬非常微薄。

所以,受托人存在降低服务品质和服务价值的动机,所以对受托人不良行为的事前防范、事中制约、事后追责非常重要。

对受益人来说,多个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平均的,无论是在顺位受益人结构中,还是并列受益人结构中,都存在"有你无我、有我无你",或者"你多我少、我多你少"的问题。而且受益人不一定认可家族信托的受益权安排,不排除挑战家族信托的可能。

而且我国的《信托法》赋予受益人几乎和委托人同等的信托监督权,增加了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利益冲突的可能。

因为家族信托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多元化的问题,所以家族信托也有类似商业公司面临的代理问题。

在复杂的家族信托,特别是以传承为目的设立的家族信托中,利益关系甚至比公司还复杂,代理问题甚至比公司更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