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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农牧民的钱袋子、合作社的牛圈棚,都离不开银行的金融“活水”。涉农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业务呈现覆盖范围广、服务主体杂、场景差异大的鲜明特征。而业务的特殊性,也让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出现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对金融机构享受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进行后续管理,依托自研“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率”监控指标,对全省3家银行机构在青海的228家成员企业开票数据进行全面扫描,最终发现,2022年—2024年,3家银行机构成员企业在适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中,存在农户身份认定错误和贷款性质判定错误两个突出共性问题。

农户身份认定错误

贷款对象是否为农户,金融机构不能仅凭户口簿简单判定。

对于涉农金融机构来说,精确认定贷款主体身份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之一。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对贷款主体认定失真,容易出现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甲县某村(户籍地)自然人王某发放183500元贷款。由于王某提供的纸质资料显示其具有农村户籍,A公司判断其符合农户身份,故于2022年—2024年间申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免税优惠。

2025年,税务部门调取A公司财务账套数据、申报数据、发票开具数据,以及其向金融监管局等外部门报送的贷款数据,并进行交叉比对,抓取贷款利息收入、享受减免税额等数据信息。经比对王某信息与其社保缴纳数据,税务部门发现,王某已于2020年1月举家搬迁至甲县某镇居住,并在当地有稳定工作。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据此,贷款发放时,王某不属于67号公告规定的农户,税务部门重新判定该笔贷款不符合免税政策,A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同时,建议A公司完成全辖区农户贷款主体身份的自查自纠,逐笔复核贷款人实际居住、生产经营情况,避免后续发生类似情况。

根据67号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从上述政策规定看,农户需同时满足户籍在农村、实际经营地在农村的要求,金融机构不能仅凭户口本简单判定。笔者提醒,金融机构在界定农户等涉农主体身份时,不能只看“纸面材料”,而需“眼见为实”。对此,建议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户籍+经营地”核查制度,并留存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农户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贷款发放时的实地核查记录、借款人生产经营地址证明等,确保贷款主体身份真实,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贷款性质判定错误

对“农村”地域界定、“涉农”贷款用途界定不能“想当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三农金融事业部”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向农户、农村企业及农村各类组织发放的、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贷款业务。实务中,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对此把关不严,税务风险较高。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银行企业,其“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向县城Y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并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由,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税率。税务部门核查Y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备案信息发现,该项目为商品房开发,既不属于农村公路、水利等基建范畴,也未服务农业生产。据此,税务部门认为,B公司“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发放的贷款,既不属于向农户、农村企业及农村各类组织发放的贷款,也不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贷款,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风险分析

税务部门向B公司“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进行问询,该支行解释称:因贷款发放地为县域行政范围内,便将“县城项目”等同于“农村项目”,认为县域内的所有项目均属于“三农金融事业部”的服务范畴。同时,该支行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县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应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畴。

经核实,B公司“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对政策规定中“农村”的地域界定、“涉农”的用途界定存在误解,将城市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纳入优惠范围,违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少缴增值税。税务部门责令该支行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同时要求B公司总行加强对基层支行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对“三农金融事业部”的贷款业务开展全面自查,精准判定业务性质,杜绝类似政策误读问题再次发生。

笔者提醒,金融机构需厘清相关政策适用条件,不能“想当然”解读。建议金融机构建立“政策疑问快速响应机制”,对拿不准的业务问题及时咨询税务部门,或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意见,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合规风险。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余泽,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