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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工商联)
九、第八章权益保护解读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八章“法律责任”是关于违反本法应当承担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本章共计6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责令改正、处分、赔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
法学学理认为,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负有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具有人身或财产等方面的不利性。例如,在刑事责任中,有期徒刑具有人身方面的不利性,承担者的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受到限制。在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具有财产上的不利性,承担者的财产利益因此而减少。在行政责任中,处以罚款等会使承担者的财产利益减少,因而具有财产上的不利性。
一般说来,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由刑法规定,包括限制自由的刑事责任(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剥夺生命的刑事责任(如死刑)、剥夺财产的刑事责任(如罚金、没收财产)。
有些违法行为仅违反一种(民法、刑法或者行政法)法律规定,构成一种法律责任,行为人则承担一种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违法行为则同时违反两种乃至三种法律规定,构成两种乃至三种法律责任,行为人则承担两种或者三种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条文逐条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1条是对有关机关未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出台政策措施,可能会导致相关政策措施存在排除、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竞争的情形。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更是会直接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出现了本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包括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等;如果造成引发市场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或者影响,依法给予相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2条是对违法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和违法实施异地执法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情形,包括征收、征用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等。以上行为会严重损害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影响正常发展和经营,甚至会威胁到民营经济组织的生存。应当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且赔偿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3条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履行政策承诺或合同的相关责任的规定,以及大型企业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相关责任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例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出现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依法订立的合同等行为,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并且赔偿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大型企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否则需要承担违约等责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4条是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章先是对几种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单独规定,本条是对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情形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5条是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相关责任的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约束国家机关等主体的行为,而且需要规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行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突破法律的红线谋求不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生产经营违规、破坏竞争秩序、偷税漏税、违反与其他经营者签订的合同等。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并且可能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6条是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手段包括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伪造相关文件等。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且依据行为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给予行政处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贿赂手段获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利益,可能构成行贿罪;如果在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伪造资质证明等文件,可能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作者:张新宝,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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