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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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在自身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可主张在本案执行中抵销。
那么,申请执行人存在多个被执行案且无全部清偿能力时,被执行人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还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最高院在《某集团公司与牟某某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申请执行人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存在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抵销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债务,需符合“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条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债务性质。当申请执行人无清偿能力时,被执行人受让债权主张抵销,实质是让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受让债权主张抵销,若会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无法公平受偿,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可在后续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程序中依法实现,而非通过抵销优先受偿。
实务解读: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权行使,需兼顾公平与效率,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有多起执行案件未了结,被执行人受让债权主张抵销,若得到支持,将导致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破坏债权公平受偿秩序,该裁判逻辑符合司法实践中打击规避执行、维护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
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核心条件与实操要点
适用场景:被执行人准备通过受让债权主张执行抵销时,需明确适用条件,避免因违反公平原则导致主张不被支持,同时明确合法救济路径。
1. 前提条件:主张抵销的债权需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2. 禁止情形:若申请执行人无清偿能力、存在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不得主张执行抵销,否则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3. 合法路径:被执行人受让的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在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依法实现自身债权,不得通过抵销变相优先受偿。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此类行为,可依法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公平受偿的权利。遇到执行抵销、债权受让、执行监督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权利实现路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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