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介绍,5月20日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明确平台与入网销售者责任,要求配齐食安人员、严审商户资质、动态管控风险、规范信息公示与储运管理,违法将“处罚到人”。平台、商家分别该承担哪些责任?一起来详细了解↓
一、新规管到谁?
明确了两类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主体(第2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简称“平台提供者”)
入网食品销售者——通过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无论大平台还是小店铺,只要在线上从事食品销售,都在新规的覆盖范围。
二、平台提供者:六项必做清单
平台提供者是网络食品交易的枢纽,124号令提出了系统性要求:
① 人员要先配齐(第6条)
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平台提供者的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重大决策前要充分听取食安总监和食安员的意见。没配总监的,食安员要履行总监职责。
※定岗、定人、定职责,一个都不能少。
② 商户准入要实质性审查(第10条)
对入网销售者,不能只做形式登记。要在实名登记基础上,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使用虚假资质、冒用他人资质、无实际经营地址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商户等入网。
※登记和审查档案保存至少二年,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③ 食品安全风险要动态管起来(第13-15条)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把资质真伪、信息公示、食品违规情况、销售行为合规性等列为重点管控事项。同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食品安全员:每日排查,发现重大问题立即上报
◎食品安全总监:每周汇总分析共性问题
◎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调度会,形成会议纪要
※清单+监测+排查+调度,形成闭环管理。
④ 违规要果断处置(第16条)
发现入网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按平台规则采取处置措施:警示、搜索降权、屏蔽信息、删除链接、关闭店铺、列入黑名单等。
※销售者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必须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⑤ 推介食品要负起责(第11条)
平台如果向入网销售者推介食品,必须建立、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并保存凭证。知道或应当知道推介的食品有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停止推介。
※推介不是“甩手掌柜”,未按规定执行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第32条)。
⑥ 投诉举报要畅通(第17条)
在入网销售者主页面或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并及时处理,不能形同虚设。
三、入网销售者:五条红线要牢记
无论你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在网上卖食品,以下底线必须守住:
①资质必须真实有效(第18条)
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按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向平台提交的资质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虚假或冒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
违规处罚: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第35条)。
②信息要公示到位(第20条)
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许可或备案信息(或链接),销售页面要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散装食品的名称和生产者信息等。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内容外,展示的标签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
违规处罚:信息不公示或公示不实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36条)。
③禁售食品不能碰(第19条)
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掺假掺杂食品、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
违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④宣传要真实合法(第21条)
展示的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信息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踩到这条红线,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第37条)。
⑤储运配送要全程可控(第22条)
对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保证贮存、运输、配送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第三方的,要审核受托方的保障能力并监督到位。
违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现风险隐患立即研判,必要时应停止销售并报告(第25条)
四、入网销售企业还有更高要求
如果你是企业(非个体工商户),124号令还提出了更系统的管理要求(第23-24条):
◎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将网络食品销售相关法规等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制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进货查验、信息公示、储运过程、投诉处置等
未建立制度或未配备人员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第39条)。
五、特别警示:违法会“处罚到人”
124号令第40条明确提出“处罚到人”: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故意实施、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违法,不仅是企业的事,个人也要付出沉重代价。
六、新规施行在即,请立刻行动
请各网络食品经营者立即对照124号令完成自查:
✅ 制度有没有建立
✅ 人员有没有配齐
✅ 准入审查有没有落到实处
✅ 风险管控清单有没有制定
✅ “日周月”机制有没有运转
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系列行动,对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
编辑:刘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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