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超市老板邵某某的父亲老觉得有些奇怪——那个常来买彩票的光头男顾客,最近似乎运气格外好,隔三差五就能中些小奖。
直到今年4月的那天下午,老人独自看店时,无意间一抬头,正撞见那个熟悉的身影从彩票柜台旁快速缩回手,几张花花绿绿的“刮刮乐”彩票,已经攥在了对方手里。
“你干什么呢?”老人一声喝问。
光头男子愣了一下,随即挤出笑容:“啊,我正要付钱……”他讪讪地扫码支付了140元,匆匆离开。
当晚,超市老板邵某某听完父亲的讲述,越想越不对劲,立即调取了店内近期的视频录像。当二十多个相似的片段在屏幕上接连播放时,邵某某倒吸一口凉气——那名光头男子在近三个月内,竟有二十多次可疑的“小动作”。
4月23日22时许,公安宁河分局刑侦支队合成侦查二大队接到报警。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超市。
“就是这个人,从2月份开始,几乎每隔几天就来一次……”邵某某一边指着视频画面,一边向民警说明情况。视频清晰显示,一名光头男子多次趁店员不备,从彩票柜台抽取彩票后迅速装入衣兜。
民警通过超市老板提供的线索和周边走访,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于次日将其传唤到案。
面对民警的讯问,刘某某对自己多次盗窃彩票的事实供认不讳。“第一次真的是临时起意。”他这样交代。
2026年2月的一个傍晚,刘某某像往常一样走进这家超市购买体育彩票。当时店内顾客不多,店员正在整理货架。柜台上一叠崭新的20元面值“刮刮乐”。
“就想着拿两张试试手气,万一中了呢?”刘某某这样描述当时的心态。他快速抽走三张彩票,揣进兜里,平静地结账离开。
回家的路上,他在路灯下刮开了那三张“顺”来的彩票。一张未中,一张中了20元,一张中了50元。第二天,他若无其事地到另一家彩票站兑了奖。
二月“顺”了3次,三月7次,四月10余次……超市的视频录像清晰记录下了这个“熟客”的作案轨迹。他总是选择店员转身的瞬间,快速抽走几张,然后若无其事地继续选购其他商品,最后只为自己实际购买的东西结账。
直到四月那次被老人当场撞见。“当时想着付了钱就没事了,他们应该不会去查以前的监控。”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他甚至在几天后再次光顾了这家超市。
办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刘某某在两个多月时间里,至少盗窃彩票50张,面值总额1400余元,其中已兑奖金额超过400元。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嫌疑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公安宁河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宁河公安提醒
宁河公安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商户: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易携带、易转手商品的管理,完善店内监控设施,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正告心存侥幸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律链接:【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彩票作为特殊商品,其价值不仅包含面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来源:平安宁河、刑侦支队合成侦查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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