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信技术从2G到5G的迭代演进中,标准必要专利(SEP)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核心战场。与一般专利纠纷不同,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并非侵权认定本身,而在于如何确定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
IPR Daily获悉,2026年5月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与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之间(以下简称“三星电子”)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中国法院在跨国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纠纷中作出的又一标杆性判决。

判决结果:三星电子一次性支付7.31亿美元净许可费

据悉,三星电子与中兴通讯曾于2021年7月签署一份为期三年的专利许可协议(以下简称《2021年协议》)。2023年6月,双方就续签该协议展开正式谈判。在长达一年半的磋商过程中,因双方专利许可报价差距过大,续签谈判最终破裂。
随后,双方在全球多个司法辖区展开了大规模法律博弈,形成多线对垒的诉讼矩阵。三星电子在英国、德国、美国、中国等地提起专利侵权、反垄断及许可条件诉讼;中兴通讯亦在德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巴西、中国等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外,三星电子曾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投诉中兴通讯违反FRAND义务,后因德国法院颁发初步禁令而撤回投诉。
北京时间5月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双方全球交叉许可条件作出裁决:许可标准为2G-5G无线通信标准;许可专利为双方拥有和有权许可的2G-5GSEP;许可产品为双方移动终端及基础设施设备(排除6G及以上);三星电子向中兴通讯一次性支付净许可费7.31亿美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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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国法院的裁决外,英国、德国法院近期也先后披露了针对双方许可费的测算结果与参考结论。其中,德国法院裁定中兴通讯专利组合的许可费最高为7.98亿美元,而英国法院裁定的专利许可费金额仅为3.92亿美元。
判决解析:案件核心裁判要点梳理
纵观中、英、德作出的裁决结果,可见不同司法辖区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中对FRAND原则的释义口径、全球许可费率的测算逻辑等均存在明显差异。在全球SEP司法裁判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的背景下,重庆一中院展现了独立的裁判逻辑与许可条件认定标准,其判决要点值得深入辨析。
(1)可比协议
受此前特殊环境影响,中兴通讯在与三星电子在签署《2021年协议》时,曾作出较大商业让步。续签谈判中,三星电子主张沿用原有合作定价惯例,认为《2021年协议》系本案最具参考性的可比许可协议。中兴通讯则提出,旧协议定价已明显低于合理市场水平,且协议并未涵盖5G标准必要专利,应当按照当下公允FRAND规则重新估值定价。
此外,双方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可比协议还包括《中兴通讯苹果2020年协议》《三星电子爱立信协议》《三星电子诺基亚协议》《三星电子交互数字协议》。
最终,重庆一中院经审理明确,以《2021年协议》作为2G-4G专利许可的可比协议,以《三星电子诺基亚协议》作为5G专利许可的可比协议。
法院作出该认定的理由如下:其一,重庆一中院认可《2021年协议》在许可范围中明确排除了5G标准。协议中提及的“纯5G功能”相关定义,其真实意图在于确保4G专利许可的完整性,仅能反映2G至4G的专利价值,无法为5G定价提供有效参考。尽管中兴通讯认为该协议因受特定历史背景影响而不可比,但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让步,同意将其2G-4G部分的拆解费率适用于新协议。
其二,重庆一中院认为中兴通讯与诺基亚、爱立信同属高度同质市场主体,业务模式相近,且均位列全球SEP声明数量前十;第三方行业报告亦显示三家企业的专利必要率基本持平。因此,法院选取谈判环境公允、合作主体业务属性相近、专利组合规模相当的《三星诺基亚协议》,作为本次5G专利部分的最优可比协议。
(2)5G行业累积费率(A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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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采用自上而下法测算,5G专利费率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双方5G SEP占比、2G-5G技术价值贡献权重、区域综合价格折扣等。其中,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是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
审理中,重庆一中院采信中兴通讯经济学专家采用的特征价格回归模型。该模型依托2019至2029年全球智能手机销售数据,纳入屏幕、处理器、摄像头、品牌、销售地区、时间周期等40余项影响因素,测算出5G通信功能在整机售价中的价值贡献占比,其稳健性检验显示5G系数为13.83%。
基于上述模型,重庆一中院确立了不同阶段的费率标准:2024年至2029年,结合司法实践中公认的4G行业累积费率区间(6%—8%),以及4G与5G手机平均售价比值(39.16%),法院最终核定此期间的5G行业累积费率为7.8%—8.5%。而针对2019—2023年处于5G商用初期阶段,重庆一中院考量并尊重中兴通讯的让步意愿,适用了较低的累积费率区间4.341%—5.273%。
法院同时明确,过往判例中认定的5G累积费率(4.341%—5.273%)仅适用于个案场景,并未形成统一行业通用标准,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此外,三星电子虽对模型稳定性、地区价格折扣等提出抗辩,但因缺乏详实的数据与论证支撑,法院未予以采信。
(3)FRAND许可费率
在FRAND专利许可费率的综合认定上,重庆一中院并未单一依赖某种测算方法,而是综合运用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交叉佐证、联合判定。
针对2G—4G许可部分,重庆一中院采用可比协议法开展测算,将《2021年协议》作为双方适用的可比基准协议,通过条款拆解得出4G多模专利费率,并结合双方专利实力的动态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针对5G许可部分,重庆一中院同时采用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进行结果互验:一方面,运用中兴通讯经济学专家提出的特征价格回归模型测算5G行业基准累积费率并据此进行计算;另一方面,将三星电子与诺基亚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可比参照协议进行对标校验。
其中,在自上而下法的测算中,重庆一中院明确了以下关键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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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上而下法测算,三星电子应付一次性专利许可费区间为7.17 亿—7.87亿美元;可比协议法虽未对外披露具体测算数值,但其测算结果同样高于中兴通讯主张的7.31亿美元报价。重庆一中院最终认定,中兴通讯提出的报价处于公允FRAND合理区间内,据此判令三星电子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款项涵盖2024—2029年全球交叉许可费,以及2019—2023年5G专利历史许可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驳回了三星电子经济学专家提出的“三重加权”模型(地区专利实力、多模权重、产品销售加权),指出其存在明显缺陷:仅考虑销售地而忽略生产地,测算逻辑存在偏误;在计算地区专利实力时,分子、分母统计口径不统一;核心假设(跨代际专利实力之比等于许可费率之比)以所有代际行业累积费率相同为前提,与行业实践相悖,不具备司法采信价值。
结 语
本案是中国法院在跨国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纠纷中作出的又一标杆性判决。
在许可费率认定方法中,重庆一中院同步运用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交叉验证,对特征价格回归模型等专业经济学测算工具开展细致审查并依法采信,充分体现了裁判方法的科学性与审慎性。在可比协议筛选方面,重庆一中院清晰地揭示了因谈判地位失衡、签约背景扭曲所导致的“假性可比协议”,坚持选择谈判环境清洁、主体业务、专利规模相似的协议作为参照,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此外,重庆一中院对5G行业累积费率的个案认定、对过往豁免及不诉承诺条款的价值拆分,亦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该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维护公平竞争、善意谈判与合理许可秩序的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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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