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审小犀,持续分享 审计实务/方法/案例
内容很干,记得关注并设为星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10号公告《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对现行税务执法文书进行全面修订,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全部是税务机关使用的执法文书,企业财务无需填报、无需制作,只需要学会识别、核对、签收、配合、留存。
1
总局发布
2026年第10号公告
1.施行时间:2026年6月1日起
2.发文目的: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统一执法文书格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适配电子送达
3.同时废止:
国税发〔2005〕179号
2015年第98号
2021年第23号
2025年第13号
上述文件附件对应文书一律作废。
2
本次到底修订了哪些文书?
本次一共新增3种、修订7种,全部由税务局出具,企业只负责接收。
(一)新增3种文书(税务稽查不使用)
1. 税务检查审批表
用途:税务机关内部事前审批用,企业不会收到
规则:凡检查必审批,一事一批;紧急情况可先检查后补办
2. 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
3. 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用途:检查结束后记录事实结果,企业会收到并需签字确认
适用:税务稽查以外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社保费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检查
(二)修订7种文书(企业最常收到)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
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3
必收藏!新版执法文书样式及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或对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费检查时使用。
3.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4.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实施的检查。
5.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风险扫描等掌握新的涉税费违法线索、再次发现税费款流失风险,或者审计调查取证、异地协助调查、执行国际条约等开展税务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检查频次一栏可不填写具体内容。
6.检查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包括风控核查、反避税调查、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社会保险费检查等工作(税务稽查可根据工作实际使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7.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货物托管处)。
8.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9.税务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0.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税务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税务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稽查局使用本文书时,可不填写具体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检查手段。
6.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货物托管处)。
7.本次检查属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二段内容,属于个案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三段内容。稽查局使用本通知书,可不填写第二段和第三段内容。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检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税务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税务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 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6.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货物托管处)。
7.本次检查属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二段内容,属于个案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三段内容。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检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社会保险费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社会保险费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检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 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人数及税务检查证号。
5.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6.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
7.本次检查属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二段内容,属于个案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三段内容。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社检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税务人员在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检查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做出审查决定时使用。
3.被申请人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以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执法人员”项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当记录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或《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情况;
(2)应当记录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现场检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是否存在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有第三方人员在现场的,可由其签名见证,并填写姓名、职务。
(8)检查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
8.文本内容为示例,使用时文本内容应包含示例中的相关要素,其中“税务执法主体”“当事人、具体事由”“申辩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务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勘验人员”项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或《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现场勘验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
(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记录是否存在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
(6)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有第三方人员在现场的,可由其签名见证,并填写姓名、职务。
(7)勘验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
7.文本内容为示例,使用时文本内容应包含示例中的相关要素,其中“税务执法主体”“当事人、具体事由”“申辩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费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询问(调查)人”项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知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逐页签章、捺指印,并在骑缝处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见证人到场见证的,应当填写姓名、职务,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9.文本内容为示例,使用时文本内容应当包含示例中的相关要素,其中“税务执法主体”“当事人、具体事由”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税务检查(稽查、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以外的情形)时记录检查情况。
3.检查情况主要填写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结合实际,以条目化的形式规范填写内容,尽可能采用勾选框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4.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
5.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记录检查情况。
3.检查情况主要填写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结合实际,以条目化的形式规范填写内容,尽可能采用勾选框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4.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
5.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使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形的记录。被检查人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各栏次信息;涉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应当同时填写“涉税服务人员”各栏次信息。被检查人为涉税服务人员的,应当填写“涉税服务人员”栏次信息,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的,应当同时填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栏次信息。涉税服务人员为2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行。
2.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中勾选“有问题”时,应当在附表中勾选具体违规情形。附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设置了违规情形,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条或多条情形,并勾选具体情节;若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应当在备注栏标注。
4
企业财务收到上述文书,只需要做4件事
1.看版本:6月1日起必须是新版,旧版无效
2.核信息:企业名称、检查期间、检查范围、联系人、是否受频次限制
3.辨权利:是否可申请回避、是否可投诉、未出示证件可拒绝检查
4.善留存:所有文书纸质+电子归档,留存期限不低于5年
5
结语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虽然是对执法文书格式的修订,不改变税收实体法律规则,但程序上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应对执法行为。
作为财税工作者,我们不必关心文书“怎么填”,但必须关心文书“写了什么”——尤其是权利告知、期限起算和送达确认。
请务必转发给企业内负责签收税务文书、处理税务通知的同事,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THE END —
©本文由审计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发布,素材来自:税筹学堂、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中国会计视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审计之家」 事务联系方式
社群、投稿、内容和商务合作
微信号: shenjizhijia1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