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2026)桂0481破3号

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广西银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银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广西银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6月12日前,向广西银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人黄鉴生,联系电话 18677406656,联系地址梧州市西堤三路19号国龙财务中心19楼1901-1903号、1938-1940号)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具体内容的债权申报书、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西银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西银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定于2026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本院地址:广西岑溪市玉梧大道西195号,联系人李洁萍法官,联系电话0774-8220052)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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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李洁萍

一审一校:刘泳敏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黄立艳 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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