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新修订,深度解析

作者:巩晨巍 中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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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2010年修正版条例,《新条例》新增23条核心内容,从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到物业监管,全方位破解物业纠纷“痛点”。

一、新旧条例核心差异速览

重点领域

2010年旧条例

2026年新条例

业主自治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模糊,无替代机制

明确成立门槛,增设“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

公共收益

仅提及收益归业主,无管理规范

单独列账、定期公示、审计监督,挪用可追刑事责任

物业退出

无明确退出时限,仅需10日内交接

需提前90日通知,逾期每日罚3000元

车位管理

未禁止“只售不租”

优先出租业主,违规最高罚20万元

二、业主5项权益迎来保障

(一)公共收益明明白白,侵占可追刑事责任

《新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电梯广告、车位出租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需“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此前部分小区公共收益“去向不明”的问题将彻底解决。

维权提示:若物业未公示公共收益,可向街道办投诉,或委托律师发函要求限期提供账目。对挪用收益的行为,不仅可追回资金,还可追究其“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难成立?物业管委会来兜底

针对旧条例下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不足30%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条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新交付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受阻的,由街道办牵头组建管委会,成员中业主代表占比不低于二分之一,代行选聘物业、使用维修资金等职责。

实操要点:管委会主任由街道办确定,其履职情况每年需公示,确保权力不“跑偏”。业主代表需无欠缴物业费记录,保障公信力。

(三)电动自行车进楼充电?物业必须制止

结合近年火灾隐患案例,《新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将“携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私拉电线充电”列为禁止行为。物业负有“劝阻、制止、报告”三重责任,未履行者最高罚20万元。

安全提示:发现违规充电行为,可直接向物业投诉,若物业不作为,可同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电话12345转接)。

(四)物业费质价不符?可要求降费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若服务不达标,业主可向住建部门投诉,主管部门需在5日内重新核定服务等级,督促物业降低收费标准。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需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

避坑指南: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需明确“服务频次”(如电梯每月维保次数)“应急响应时间”等细节,避免物业“缩水”服务。

(五)车位只售不租属违法,最高罚20万

针对开发商“捂车位”现象,《新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未出售的车位需优先出租给本小区业主,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商不得“只售不租”。违规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的最高罚20万元。

三、物业企业红线不能碰,违规成本倍增

公示义务:需在单元门厅、电梯轿厢等两处以上位置,持续公示物业费收支、电梯维保单位、公共收益等8类信息,未公示最高罚5万元(第四十一条);

退出规范: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及街道办,逾期不退出的,自限期届满次日起每日罚3000元,且不予信用评级(第四十三条);

收费禁区: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方式催缴物业费,违者最高罚5万元(第四十九条);

安全责任:对消防设施、电梯等重点部位每日巡查,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信息保护:泄露业主手机号、房屋信息等,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第四十条)。

四、建设单位:3项责任刚性强化

(一)前期物业合同最长不超3年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较旧条例“无明确期限”更合理,避免开发商“绑定”物业长期垄断服务。

(二)物业保修“拖延症”将重罚

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若不履行或拖延保修义务,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最高罚20万元(第六十七条)。

(三)配套设施需移交专营单位

水电气暖等设施验收合格后,需移交供水、供电等专业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修养护,不得将成本转嫁给业主或物业(第四十五条)。违规拒绝移交的,最高罚30万元。

五、结语

新条例从"管理"转向"治理",强化政府兜底、社区协同、业主自治、企业履约四位一体格局。标志着山西省物业管理从 “问题应对”向“制度预防” 、从 “单一管理”向“多元治理” 的根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