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沈浩翔,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经济学家茶座》2025年第2期(总第98辑)。
春秋战国时期“质子”
为什么未能制止战争?
一、质子:一种制止战争的制度设计
在前现代社会,人类长期处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状态,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战争。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英国、苏联等大国主导建立了以雅尔塔体系为代表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世界各国之间的战争从此很少发生。问题是,在漫长的前现代社会,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如何减少战争的频率呢?特别是,那些弹丸小国如何在大国博弈的缝隙里保全自己呢?
笔者之一长期在大学讲授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所谓不完全契约,是指由于未来难以预测或者某些条款难以证实,此时一方可能利用契约的漏洞对另一方敲竹杠(holdup)。例如,在一桩国际贸易中,高端芯片的卖家以面临美国制裁这一“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提高供货价格,此时买家很可能不得不同意临时加价。经济学者们研究了很多解决不完全契约下敲竹杠问题的办法。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认为,抵押是一种解决敲竹杠的重要方法(Williamson,1985)。一旦当事人试图敲竹杠,那么他提供的抵押品很可能会被对方没收,这就降低了当事人敲竹杠的风险,增加了双方维持契约的概率。
由此,我们想到,在缺乏超国家力量约束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之间实行的“质子”制度,其实就是一种抵押制度,有利于减少国家之间的战争冲突,维护一段时期的和平状态。例如,甲、乙两个国家可以达成质子协议,相互将国王的儿子(未来的国王候选人)送到对方的都城去。一旦甲国找借口攻击乙国,乙国就可以威胁杀掉甲国的王子,相当于没收抵押品。这种制衡力量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形成一种和平均衡。
晁福林(1999)认为,质子这种制度起源于分裂的春秋时期,在相对统一的秦汉比较少见。在古代,“质”解释为物品时,称为“贽”,是指人们相互会见时所持的礼物。持礼物相见的礼仪,一般称作“贽见礼”,在春秋时期贵族交往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礼仪。这种非正式的礼仪逐渐发展为一种正式的制度。这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明确地把纳质作为遵守信约的约束方式,另一方面是以“委质为臣”为贵族间依附、主从关系确立的标识。可见,在质子成为一种维护国家和平的制度安排之前,它已经适用于非国家层面的个人、家族或者诸侯等主体。
国家之间的质子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质,二是交换质子。一般来说,纳质多为弱国向强国提供质子,是单方面的信用担保。强国不用担心弱国的战争威胁,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向弱国交纳质子。而交换质子的做法,通常发生在实力比较接近的国家之间,因此是一种相互的信用担保制度。
二、中外历史上的质子制度
国家之间纳质的案例在春秋战国时期屡见不鲜,基本上算是国家交往的常用手段。以下是春秋战国时期纳质的一些典型案例。
第一种纳质情形,是弱国向强国、战败国向战胜国表示屈服的手段之一。
公元前645年,晋惠公在韩原之战中被秦国俘虏。秦国的大臣子桑向秦穆公建议,“归而质其大子”,也就是放回晋惠公,要其太子入秦作为质子。
公元前597年,由于郑国背叛楚国,依附晋国,楚庄王出兵进攻郑国。郑国战败后,郑襄公不得不以“肉袒牵羊”的屈辱形式,向楚庄王请罪。楚庄王看重郑庄公谦卑的态度,要求楚军后退三十里,允许郑国讲和,并且要求子良到楚国作为人质。
公元前502年,卫灵公因为受到了晋国的侮辱,打算背叛晋国,但又担心后果非常严重。于是,卫灵公要王孙贾问大家:“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大家都说:“五伐我,犹可以能战。”王孙贾得到大家愿意共同对抗晋国的决心后,对卫灵公说:“然则如叛之,病而后质焉,何迟之有?”就是说,一旦卫国被晋国攻打而最终守不住的时候,再向晋国纳质求和也为时不晚。可以看出,卫国认为纳质是结束战争的最后手段。
第二种纳质情形,是弱国向强国要求结盟时表达忠诚的办法之一。
公元前610年,晋灵公认为郑穆公有“亲附楚国”的迹象,因此拒绝会见郑穆公。虽然郑国大臣子家据理力争,但最终还是派遣了郑国的太子夷和大夫石楚到晋国作人质。此处表明,不仅王子可以作质子,大臣也可以作质子,关键是纳质的一方必须有诚意,向对方提供有价值的人物。
公元前507年,蔡昭侯受到了楚国的侮辱,回国之后,在汉水边将玉丢入汉水,并发誓“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然后蔡昭侯去晋国,希望以他的儿子元和大夫之子作为人质,请求晋国出兵攻打楚国。晋国想趁机对蔡昭侯敲竹杠,被蔡昭侯拒绝了。之后,蔡昭侯得知吴国也在策划对付楚国,就将自己的儿子乾和一个大夫的儿子作为质子,以换取和吴国联合讨伐楚国。
第三种纳质情形,是请求帮助的担保方式之一。与第二种情形不同的是,这里未必存在结盟的需要,只是表达感恩的可信承诺方式。
公元前558年,郑国平定内乱后,部分叛党逃向了宋国。郑国希望宋国能将这些叛党交还,先是给宋国两名乐师以及四十匹马,但是宋国收下礼物之后却迟迟没有动静。最终,郑国将公子黑作为质子交给宋国,宋国才将叛党交还郑国。
公元前574年,郑国大夫子驷进攻晋国,卫国大夫北宫括为了救援晋国,率兵攻打郑国。为了解决首尾不能相顾的危机,郑国派太子髡顽和侯獳到楚国作为人质,以换取楚国的援兵。
在春秋战国之后,质子制度依然存在。例如,两汉时期,周边的藩属政权向中原王朝纳质是一种普遍现象。根据陈文祥和李强(2014)的观点,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向中原王朝纳质的主要原因有五个。
第一个原因是为了表示归顺而纳质。西汉时期,李广利消灭了西域大宛国之后,班师回朝时,沿线小国争相向汉朝交纳质子。 东汉时期,班超攻破西域焉耆国之后,诸多小国再次向汉朝纳质表示臣服。
第二个原因是为了寻求汉朝保护而纳质。西域有一个非常微小但是非常著名的国家,名字叫楼兰。这个国家只有大约2万人,但是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处于丝绸之路上敦煌与西域诸国的交界口,也是南北丝绸之路的分叉点。当时西汉与匈奴交恶,楼兰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关键是,虽然汉朝更加强大,但是离楼兰更远;而匈奴虽然实力不如汉朝,但离楼兰更近。最后,楼兰国王不得不做出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将长子送往匈奴为质,将次子送往汉朝为质,并且长期在汉朝与匈奴之间摇摆不定。
第三个原因是为了和亲而纳质。西汉时期,董仲舒认为“若鞮不置质,空约和亲,是袭孝文既往之悔,而长匈奴无已之诈也”。 意思是说,如果匈奴真要求和,就不能光是汉朝派公主去西域和亲,匈奴也必须派质子来体现诚意。这个说法很有意思。其实从直觉上讲,中原王朝与游牧民族要达成和议,确实不能依靠中原王朝单方面提供抵押品,这种失衡的格局不太可能形成稳定的和平均衡。
第四个原因是为了朝贡获利而纳质。比如康居国本来不是西汉的藩属国,但是在汉成帝时期,康居国却主动纳质,但“自以绝远,独骄嫚……讫不肯拜使者”,“何故遣子入侍?其欲贾市为好”。 可以看出康居国纳质并不是为了表示屈服和友好,而是觊觎朝贡贸易的收益。
第五个原因是为了获得支持而纳质。汉宣帝时期,匈奴五个单于争夺王位,郅支单于和呼韩邪单于都向汉朝纳质,希望获得汉朝的支持。最终汉朝选择了呼韩邪单于。失去汉朝支持的郅支单于恼羞成怒,不仅索还质子,而且还杀死了送质子回去的谷吉。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和亲制度可以看成一种广义的质子制度。嫁出去的公主可以视为中原王朝为了向周边藩属国表示信任和荫而提供的“质子”。和亲可以通过政治联姻,让双方保持友好和睦的关系,减少战争的发生。在国家初定、国力衰弱时,和亲可以给中原王朝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同时还能增加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但是与质子不同的是,和亲嫁出去的公主没有皇室继承权,加上古代“男尊女卑”的观念,因此对双方的约束力相对不够。比如唐朝的宜芳公主和静乐公主,她们都是唐朝宗室出身。被册封为公主后,宜芳公主远嫁奚族首领李延宠,静乐公主远嫁契丹首领李怀节。然而,由于唐朝将领安禄山不断对奚族和契丹进行骚扰和掠杀,以换取军功,激起了奚族和契丹的强烈反抗。在一次反叛行动中,李延宠为了鼓舞士气,竟然将宜芳公主杀害,并将其头颅悬挂在旗杆上,以此来宣示反抗唐朝的决心。同时,契丹的李怀节也响应奚族一起反叛,杀了静乐公主,起兵反唐。 这两位和亲远嫁的公主最终成为中原王朝与少数民族政权之间博弈的祭品,令人惋惜。由此也可以看出,和亲的公主并没有如同质子一样的约束力,反而容易成为双方矛盾的牺牲品。
除了中国古代的质子、和亲制度,欧洲古代也有类似的制度安排。例如,欧洲王室联姻制度是中世纪至近代欧洲政治的核心手段之一。王室家族通过精心安排的婚姻来巩固权力、缔结联盟、避免战争或扩张领土。这一制度深刻影响了欧洲的政治版图、外交关系,甚至现代国家的形成。例如,著名的法兰克王国的查理曼大帝就是通过联姻来控制周边贵族。诺曼征服之后,征服者威廉也通过子女与欧洲大陆贵族联姻来确保诺曼底公国与英格兰的联系。奥利地的哈布斯堡家族通过联姻掌握了欧洲的大片领土。欧洲的王室联姻制度和中国古代的和亲制度有一定的类似之处,只不过联姻双方地位相对更加平等,而中国的和亲基本上发生在朝贡体系的中央王朝与藩属国之间。
三、质子制度为何未能制止战争?
既然有了质子制度,为何古代国家之间依然战乱频仍呢?这又如何解释“春秋无义战”呢?我们认为,质子制度失灵,主要是因为以下四个原因。
第一,古代王朝缺乏规范的继承制度。先秦时期不存在类似“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稳定的制度安排,因此送出去的作为质子的王子,不一定是未来继承王位的太子。而且送出去作为质子的王子远离了权力中心,容易被边缘化。例如,韩襄王的第一任太子几瑟曾在楚国作为人质,胡衍、公仲等大臣就联合魏王要求韩国立公子咎为太子。 实际上,和平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而试图维持和平的太子继承制度也是一个不完全契约。以一个不完全契约去解决另一个不完全契约,必然无法真正解决契约不完全的问题。
第二,送出去的质子都拥有继承王位的权力,反而给了其他诸侯国干涉内政的机会。在古代,护送作为质子的太子归国继位是不少诸侯国用来干涉他国内政的方法。比如,嬴稷早年在燕国作质子。秦武王由于举鼎意外去世之后,赵武灵王力挺嬴稷继位,于是嬴稷在燕赵两国军队的武力护送下顺利回到秦国继承王位,成为后世著名的秦昭襄王。 有意思的是,嬴稷归国后采纳了范雎的远交近攻策略,将赵国作为主要假想敌,在长平之战中大败赵军,这显然辜负了赵武灵王的期待,但为秦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基础。这说明,抵押未必解决了敲竹杠问题,也可能导致了反向敲竹杠问题。
第三,质子是“不可置信的承诺”。对于有多个王位继承者或者君主较为年轻强壮的国家来说,牺牲质子并不会导致王位继承问题。齐韩魏三国攻秦时,魏国不顾在秦国的质子公子增的安危,依然选择进攻秦国。此外,强国和弱国的质子一般是不平等的,弱国不敢对强国质子动手,否则会给对方留下侵略的口实。并且,弱国杀掉强国质子后,除了泄愤也无法给弱国带来实际好处。最接近死亡的质子是秦国公子异人,也就是秦始皇的父亲秦庄襄王。秦昭,秦国派大将王龁赵国都城邯郸。作为报复,赵孝成王想杀死异人泄愤。异人与吕不韦密谋,拿出六百金贿赂守城官吏逃出赵国,借助出征的秦军返回秦国。 如果赵王真的下了杀秦国质子的决心,异人恐怕是插翅难逃的。
第四,质子在敌国高压环境下成长,反而容易憎恨入质国。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秦王嬴政,幼年时跟随父亲异人作为赵国的质子。在长平之战赵国失败后,赵王一度想杀了秦国质子泄愤,民众也对秦国质子一家非常厌恶。长期在高压环境下成长,助长了嬴政对赵国的恨意。在秦国灭了最弱小的韩国之后,按照之前定下的远交近攻策略,应该先灭掉临近秦国并且扼制秦国东出函谷关咽喉的魏国。但是秦王嬴政依然选择了进攻实力更强的赵国,在攻灭赵国后将赵王流放到深山中,致其饿死。秦王的这种行为显然受到了质子时期痛苦经历的影响。毕竟,质子是人,不是国家机器,因此可能会出现当事人的个人激励与国家利益未必兼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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