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乐清蒲岐镇
一厂房发生火灾
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烟头引燃周边可燃物
事发当天
一男子骑电动三轮车去购买货物
在厂房外取完货物准备离开时
随手将烟头扔到路边塑料管堆旁
十几分钟后
塑料管堆开始冒烟
等路过群众发现时
现场火势已无法控制
并迅速蔓延至整个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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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
这起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12万余元
当事人因涉嫌失火罪
该案件目前已移送乐清市公安局
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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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烟头引发火灾
不仅会侵害公共安全
损毁公私财物
违法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星星之火,亦可燎原
烟头虽小,危害不小
请广大吸烟人士勿随意丢弃烟头
来源:广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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