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乐清蒲岐镇

一厂房发生火灾

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烟头引燃周边可燃物

事发当天

一男子骑电动三轮车去购买货物

在厂房外取完货物准备离开时

随手将烟头扔到路边塑料管堆旁

十几分钟后

塑料管堆开始冒烟

等路过群众发现时

现场火势已无法控制

并迅速蔓延至整个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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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

这起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12万余元

当事人因涉嫌失火

该案件目前已移送乐清市公安局

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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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烟头引发火灾

不仅会侵害公共安全

损毁公私财物

违法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星星之火,亦可燎原

烟头虽小,危害不小

请广大吸烟人士勿随意丢弃烟头

来源:广西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