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一锤定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彻底终结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法律争议,为亿万劳动者撑起了坚实的权益保护伞。

长期以来,"不缴社保换现金补贴"成为不少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惯用手段,也有部分年轻劳动者为了多拿几百元工资,主动与公司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这种看似"你情我愿"的交易,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民生隐患。在最高法统一裁判标准之前,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其经济补偿请求;有的法院则坚持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支持劳动者的合法诉求。这种司法不统一的局面,让劳动者维权陷入困境,也让部分企业心存侥幸。

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根本上明确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属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处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商变更或免除。无论是企业主动提出不缴社保,还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只要双方达成了不缴社保的约定,该约定就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缴社保绝非"省钱妙招",而是"赔本买卖"。根据司法解释,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就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补缴全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将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更严重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等情况,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也敲响了警钟。眼前的几百元现金补贴,换来的是未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全方位保障的缺失。一旦发生意外,劳动者将陷入"无保可依"的困境。司法解释明确,即使劳动者曾经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也不影响其事后主张补缴社保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后,劳动者应当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更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社会保险是民生之基、安全之网,任何试图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定责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珍惜自己的长远权益。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

作者简介:

刁律师,北京执业律师,法学硕士,拥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化解、行政诉讼代理、征地拆迁维权等诉讼业务,擅长为各类企业和个人定制法律顾问解决方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将专业分析与案件细节深度结合,力求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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