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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作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网”与“压舱石”,不仅是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民生保障,更承载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然而,近年来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如同侵蚀堤坝的蚁穴,不仅严重损害了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利益,更破坏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范畴?相关行为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作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的核心法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与严厉处罚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若通过以下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将面临多重惩戒:一是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是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关键资料;三是虚构本不存在的医药服务项目;四是实施其他任何形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首先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情节严重的,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解除服务协议;若相关责任人员持有执业资格,还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彻底剥夺其从业权利。

除了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的骗保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个人若存在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或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以获取现金、实物等非法利益的情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若已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需责令其退回损失金额;对于参保人员,还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功能3个月至12个月。而对于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并造成基金损失的个人,或通过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除了上述处理措施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对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形成法律震慑。

在刑事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进一步织密了法网。该意见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行为具体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处方或费用单据,虚报诊疗服务数量与金额;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违规纳入结算;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违反诊疗规范进行过度诊疗、重复诊疗、提供不必要医药服务;诱导、协助他人虚假就医购药,或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以及其他任何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这意味着,骗保行为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牢狱之灾,承担更为沉重的法律后果。

医疗保障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救命钱”,其安全与完整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还是每一位参保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医保基金使用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类骗保行为,共同守护好这份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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