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姚荣武,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诉讼法学硕士,15年司法工作经验,10年执业律师经验,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发表法学理论及实务类文章累计88万余字。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获复旦大学一等奖学金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400余件,主导办理各类公司证券类项目70余件,有效帮助470余当事人。
一、引言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其中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此类犯罪尤为引人关注。这类犯罪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2026年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的王某甲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利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非法查询公民银行账户信息"的案件。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从辩护律师的视角系统探讨此类案件的辩护方法与策略。
二、典型案例:王某甲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 案件发生过程
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福建籍,无业)伙同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已判决)等人来到江西省上高县,找到与林某早有交集的上高县公安局负责人晏某(已判决),提出非法需求:借助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的冻结、止付状态。
2023年5月8日,晏某拉拢时任某派出所副所长的陈某(已判决)合谋操作,双方敲定利益分成:每查询一条信息,晏某一方至少获利1000元,林某每条抽取1000元报酬。
2023年5月9日起,陈某使用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曹某的公安数字证书,在刑警大队办公室电脑上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根据王某甲通过境外加密软件Telegram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并反馈。
2023年5月17日左右,晏某叫来吴某甲参与帮助查询,由陈某负责白天,吴某甲负责晚上。截至2023年6月2日,共查询银行账号信息170余条。
2023年6月份,王某甲与林某又通过晏某找到时任上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情报中队长的左某甲(已判决),由左某甲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双方约定每查询一条支付报酬1000元给晏某,由晏某和左某甲平分。期间,左某甲共查询银行账户信息13条,并对27条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止付操作。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王某甲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向林勇转账共计60余万元,用于结算查询报酬和相关费用支出。其中,晏某分得13万元,陈某分得3万元,吴某甲分得2000元现金,左某甲分得6500元。
(二) 诉讼程序
• 2025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 2025年12月9日,王某甲的父亲代其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至丰城市公安局扣押
• 2026年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
(三) 判决结果
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林某、晏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考虑到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
• 被告人王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对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上高县公安局负责人晏某、派出所副所长陈某、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情报中队长左某甲等三名公安内部人员均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三、三阶层理论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一) 构成要件该当性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包括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
2. 犯罪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3. 客观行为: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 情节要求: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二) 违法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性判断主要围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展开。《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公安人员而言,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公安数字证书登录警务系统查询信息等。
(三) 有责性
1.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2. 责任能力: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特殊身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公安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特征 (一)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犯罪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具有合法接触和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职务便利,掌握着国家专门的信息查询系统和技术手段。
(二)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 使用他人的公安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掩盖真实操作人身份
• 通过境外加密聊天软件进行沟通,逃避国内监管
• 利用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进行操作,不易被发现
• 以"工作需要"为幌子,混淆合法查询与非法查询的界限
(三) 犯罪对象的高敏感性
公安人员能够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最敏感、最有价值的信息,如银行账户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极易被用于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四) 内外勾结的组织化特征
此类案件通常表现为"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形式:外部人员提出需求并支付报酬,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信息,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在王某甲案中,就形成了"王某甲(需求方)→林某(中间人)→晏某(公安负责人)→陈某、左某甲(具体操作人员)"的多层级犯罪结构。
(五)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公安人员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此类案件的证据特点与常见问题 (一) 电子证据占主导地位
此类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包括:
• 公安信息系统的查询日志和操作记录
• 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和文件传输记录
• 银行转账记录和支付宝、微信支付记录
• 涉案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
(二) 证据收集的专业性要求高
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设备。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 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没有制作提取笔录和封存清单
• 没有对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无法证明其完整性
• 没有对境外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或认证
• 没有对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 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认定争议大
1. 信息数量认定问题:
◦ 批量信息中存在大量重复、虚假、无效信息
◦ 同一信息被多次查询或提供,是否重复计算
◦ 单纯的银行账号是否属于"财产信息"存在争议
2. 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 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
◦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何分担
◦ 用于共同犯罪开支的部分是否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四) 主观故意证明难度大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证明各被告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一个难点。特别是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被告人,如辅警、普通民警,他们可能辩称自己只是"执行上级命令",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
六、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法与策略 (一) 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 详细询问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具体过程、所起的作用和获利情况
◦ 向当事人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
◦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 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 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 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当事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 指出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要求予以纠正
3. 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侦查,争取从宽处理
◦ 劝说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建议当事人积极退赃退赔,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 提醒当事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争取立功表现
(二)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件证据
◦ 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逐一核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剔除重复、虚假、无效信息
◦ 仔细审查银行转账记录,准确计算当事人的实际违法所得
◦ 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与从犯
2.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或变更起诉的意见
◦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案件,提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 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不当的案件,提出变更起诉罪名的意见
3. 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工作
◦ 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沟通,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 向检察机关说明当事人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其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 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定性辩护: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
(1) 犯罪对象之辩
• 论证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 区分"财产信息"与"一般信息",降低信息的敏感等级
• 指出涉案信息已经公开或者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
(2) 客观行为之辩
• 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合法行为,而非非法行为
• 区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与"提供工作便利"的界限
• 对于"非法获取"行为,证明当事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
(3) 主观故意之辩
• 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缺乏违法性认识
• 证明当事人是被他人蒙骗利用,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 证明当事人没有牟利的目的,只是出于人情世故帮忙
2. 定量辩护:围绕情节认定展开
(1) 信息数量之辩
• 申请法院对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鉴定
• 要求剔除重复统计的信息、虚假信息和无效信息
• 对于批量信息,要求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进行核实
(2) 违法所得之辩
• 主张违法所得应当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
• 区分个人违法所得与共同犯罪的总违法所得
• 证明部分转账记录与本案无关,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程度之辩
• 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 证明涉案信息没有被用于下游犯罪
• 指出公安机关认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不足
3. 共同犯罪辩护:区分主犯与从犯
• 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证明当事人只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主张按照胁从犯处理
• 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区分教唆犯与实行犯的责任
4. 量刑辩护:充分利用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1) 法定从宽情节
•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2) 酌定从宽情节
• 初犯、偶犯
• 积极退赃退赔
• 认罪悔罪态度好
• 没有前科劣迹
• 家庭情况特殊,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子女
5. 针对公安人员身份的特殊辩护策略
(1)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 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在执行上级命令,属于职务行为
• 证明当事人没有从中获利,只是履行工作职责
• 指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 从重处罚情节的限制适用
• 只有当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的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时,才能适用从重处罚情节
• 如果行为人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则不应适用从重处罚情节
• 从重处罚是"可以"从重,而非"应当"从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3) 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价
• 强调当事人过去为公安事业做出的贡献
• 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一时糊涂,主观恶性不大
• 指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有利于教育挽救,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七、结语
公安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同时,我们也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全面分析案件证据,寻找有利的辩护点。同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综合运用定性辩护、定量辩护、共同犯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等多种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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