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居住的朋友应该都有感触,物业的服务问题是日常生活中闹心事儿之一。业主对所在小区的服务可以说,99%以上业主可能都不满意,我问了身边10个朋友,10个朋友都不满意,看来,现实生活中,对小区服务满意的的确不多,有自己觉得对自己小区物业满意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那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主要集中体现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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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收费高,但很多小区却连基本安保都无法提供,保安上班时间“开小车”,睡觉,不在岗等问题比较突出。

2.电梯广告、地面停车等收益归属不明,物业拒不公示账目,甚至有些物业公司明目张胆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公共收益归物业公司。滑稽不滑稽。

3.垃圾清理不及时,门禁形同虚设,保安长期打酱油,公共设施长期损坏不维修。催一下,各种理由,出了问题,第一时间先甩锅。

4.公共区域划定的车位,产权应归全体业主。但物业不经业主同意即出售或出租,甚至垄断停车费收益。逼迫业主购买产权车位。

5.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物业不管不问,许多小区缺乏有效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被物业给收买,致业主个体在与物业博弈时话语权严重不足。

总之,但闹心事儿挺多, 但 收费标准与服务不匹配闹矛盾最多 ,有些物业公司常以管理者位置自居,让他提供一些服务跟叫大爷似的, 业主常常有种感受,花钱买罪受,物业公司收钱很积极,让服务就推三阻四,装哑巴,有些业主索性拒交物业费后,物业公司也不是吃干饭的,就采取限制购电等方式催缴,长期就恶性循环,增加了不少闹心的事儿, 那为什么物业和业主有那么多矛盾,当然是多面的原因,既有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也涉及双方的利益博弈和信任缺失。这一切要从《物业管理条例》说起

一、过时的《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2003年6月8日公布, 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当时是 了应对解决当时物业管理行业迅猛发展与市场秩序混乱之间的矛盾,在它之前,国内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后来经过在2007年、2016年和201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但总是缝缝补补,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日常突出的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也没有从《条例》升级到《法律》,目前条例存在很多模糊地带,业主和物业产生矛盾时候,作为弱势一方的业主常常吃哑巴亏,并且目前的《物业服务条例》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其存在多处直接冲突的地方,例如:

1.对于业主停水停电催物业费费:《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仍是催费“利器”;而《民法典》第944条严格禁止此类行为。

2.《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双过半”业主参会,而《民法典》第278条降低了业主参与门槛,更注重实际参与效率。

3.《物业管理条例》对所有事项都要求“双2/3”同意;而《民法典》第281条规定,紧急情况下可无需业主表决直接申请使用。

4.《物业管理条例》限定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而《民法典》第284条允许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模式更多样。

《物业管理条例》自出台之初,多为原则规定,因“缺少细节”而备受批评,多年后,业委会运作、公共收益管理等关键问题仍缺乏明晰规则。成为物业和业主矛盾的主要集中点。

目前《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使得它在解决许多利益冲突时,权威性和执行力不足,对违规的一方 震慑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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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业服务没有立法,多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屡屡“越界”, 有的地方甚至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参选业委会的条件,这些乱象反过来凸显了修订国家层面法规的紧迫性。

二、为何迟迟没有出台《物业服务法》

因物业和业主冲突与矛盾,影响了社区和谐与基层治理能力提升,那为什么迟迟没有立法根本上还是利益的问题。

1.物业管理涉及住建、发改、市监、公安、消防等多个政府部门,利益诉求交织,达成统一改革方案需要大量沟通和协调。

2.随着城市迅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生活水平提升,矛盾焦点演变,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维修基金等问题日益突出,立法者需要应对更复杂的局面,力求“一揽子”解决问题,需要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本身就是一个耗时数年的过程。

值得期待的是,改革正在进行中。 全国人大已明确将把《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及法律升级作为重点工作 。多位人大代表在近年两会期间积极建言,建议对物业利润设上限、简化维修基金使用流程等。这都表明国家正致力于推动物业管理立法,从行政法规升级为专门法律。

总而言之,《物业管理条例》的“旧”产物,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并与《民法典》很多地方存在冲突。使得在化解矛盾时显得“力不从心”。 对《物业服务法》呼声越来越高。 一个更完备的法律框架值得期待。希望这个时间并不要等待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