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化姓)为购买居住用房,前往被告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实地看房。经过考察,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认购书》,江某随即支付了房屋认购款。然而,事后江某以案涉房屋未开通管道天然气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认购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在认购前曾实地查看房屋状况,但未向被告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必须提供管道天然气供给的具体要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签订认购书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法院指出,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为居住,而案涉房屋虽没有燃气管道,但可以使用液化罐,即没有燃气管道并不会影响案涉房屋的日常生活使用性能,也从而不会使得认购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案涉房屋的认购书并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况。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购房者不能以自身未明确的特殊要求为由,否定房屋的基本居住功能。购房属于重大交易行为,签订认购书前,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房屋设施条件,对燃气、水电等重点事项应主动核实、明确约定,而不能事后以未明示的期待标准主张返还认购款。(记者杨作品编辑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