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主流方式之一,下单时准确填写收货信息,是完成网购商品交易、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若消费者自身填写信息有误,导致商品被他人取走,自身未能收货,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商家重新发货?相关损失和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收货信息填写错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驳回了消费者要求商家重新交付商品的诉讼请求。

买家填错电话号码,包裹被他人取走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11月,沈某在某公司官网下单购买了一副耳机,支付货款1399元。下单时,沈某填写的收货地址为某市某小区5栋,指定收货人为刘某,预留的收货联系电话为xxx286。

订单生成后,该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发货。因收货地址未标注具体门牌号,快递员无法直接送货上门,便通过订单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收件人。通话中,该号码机主自称刘某,要求快递员将包裹放入小区快递柜。快递员核对地址、姓名与订单信息一致后,按对方要求将商品投放进快递柜。后该包裹被人从快递柜中取出,物流系统显示配送完成。

后沈某查询订单状态,显示商品已送达,但指定收货人刘某并未收到这副耳机。经核对,沈某发现自己下单时预留的收货电话号码填写有误,正确号码应为xxx386,两个号码仅一位数字之差。发现包裹被他人取走后,沈某曾报警处理,但因取件监控画面模糊,无法确认取件人身份。在与商家协商重新交付商品未果后,沈某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耳机一副,并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公司认为其已依约完成商品交付,沈某下单时未提供具体门牌号,导致快递员无法上门派送,只能通过订单预留电话联系确认收货地点及收货方式,并按照机主要求将商品送至指定位置,且商品已被取走,公司已全面履行交付义务。此外,收货人电话填写错误系沈某自身过错,不能作为商家再次交付商品的理由。故公司不同意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商家已完成货物交付义务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在被告公司经营的在线商店下单购买涉案耳机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沈某负有依约支付货款的义务,公司负有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该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收货地址及收货电话号码均系沈某自行填报,收货地址仅标注至楼栋,未填报具体门牌号,快递员无法依据该地址直接上门配送。结合商家提交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快递员已与订单预留电话号码取得联系,在核对收件人姓名、地址信息无误后,按对方要求将包裹放入快递柜,该配送行为并无不当。

结合日常交易习惯及生活常识,快递包裹入柜后,平台会向预留手机号发送取件码,需凭取件码方可完成取件,涉案包裹已从快递柜被取走,应认定商家已完成货物交付义务。

沈某在下单时未填写准确、完整的收货地址,且自认收货电话填写错误,由此导致的货物被他人冒领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东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沈某自行负担。后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孙玲杉提醒,随着网络购物的持续普及,因收货信息填写错误、配送方式约定不明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作为订单信息的填报方,在网购下单时,务必仔细核对并准确填写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以避免商品丢失、权益受损。若发现信息填写错误,应第一时间与商家、快递公司联系更正,切勿因疏忽大意埋下风险隐患。同时,电商经营者可在下单页面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商品交付、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明确不同签收方式的法律后果;完善订单信息核对提醒机制,在消费者下单时对地址、电话等关键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合理提示,引导消费者规范填写收货信息。

此外,电商经营者作为物流信息的填写主体,在将商品交付快递公司时,也要注意与消费者填报的信息认真核对,避免因物流信息填写错误导致货物丢失风险;在双方就快递公司的选择及交付时间存在特别约定时,要注意按照约定方式交付货物,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快递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配送货物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承运合同约定,规范送达消费者,如擅自将快递放置代收点、家门口等非指定地点,由此导致快递丢失的,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孙玲杉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