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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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族财富传承需求的提升,家族信托作为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被广泛运用,而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情形也日益常见。

那么,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后,能否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归属。这一规定明确了放弃受益权后的权益归属规则,但并未直接规定能否重新指定受益人,核心在于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权利边界。

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实践来看,能否重新指定受益人,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且需区分“部分受益人放弃”与“全体受益人放弃”,二者处理方式存在本质差异。

第一种情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能否重新指定受益人,核心看信托文件约定。家族信托的核心特征是“意思自治”,信托文件作为信托设立的基础,若其中明确约定“当部分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时,委托人有权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则委托人可依据信托文件约定,行使重新指定权,新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享有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这种约定符合《信托法》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核心意愿,司法实践中对此予以认可。

若信托文件未对重新指定受益人作出约定,那么根据《信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放弃的受益权将按法定顺序归属,此时委托人无权单方重新指定受益人。具体而言,若信托文件约定了放弃受益权后的权益归属人,则归约定之人;若未约定,归其他共同受益人;若没有其他共同受益人,则归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能随意突破法定顺序,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否则将违背信托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种情形,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此时信托依法终止,不存在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可能。根据《信托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处理,若信托文件未约定,则归属于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信托终止后,信托关系归于消灭,委托人不再享有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基础,若需继续实现财富传承目的,需重新设立新的家族信托,而非在原信托基础上重新指定受益人。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两个关键要点,避免陷入认知误区。

一是放弃受益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难以认定其效力,容易引发后续纠纷,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放弃行为生效的核心要件。

二是重新指定受益人不得损害原有受益人及信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信托文件约定了重新指定权,委托人指定新受益人时,不得随意变更信托目的,也不得侵犯其他未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的合法份额。

结合实务案例来看,某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指定其子女A、B为共同受益人,信托文件明确约定“若任一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委托人可重新指定受益人”。后受益人A因自身原因,出具书面声明放弃信托受益权,委托人遂重新指定其孙子女C为新受益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将A放弃的受益权份额划归C享有,各方均无异议,该重新指定行为合法有效。反之,若该信托文件未约定重新指定权,A放弃受益权后,其受益权份额将直接归受益人B所有,委托人无权另行指定C为新受益人。

此外,还需区分“重新指定受益人”与“受益权归属”的区别:

重新指定受益人是委托人主动选择新的权利主体,而受益权归属是按照法定或约定顺序被动确定权利主体,二者法律后果不同,不能混淆。同时,受托人作为信托的执行主体,在处理放弃受益权及重新指定受益人事宜时,需严格遵循信托文件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信托纠纷。

周军律师提醒: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提前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后的处理方式,包括是否有权重新指定受益人、指定的条件和程序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遇到家族信托受益权放弃、受益人指定、信托文件变更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权利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家族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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