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谁来担责
宠物寄养期间死亡的责任认定,核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从法律性质上讲,宠物寄养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保管合同范畴。《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有偿寄养的情况下,寄养机构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宠物的义务。如果因寄养机构保管不善导致宠物死亡,寄养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宠物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且寄养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责任应当由宠物主人自行承担。此外,如果宠物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寄养机构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宠物的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寄养机构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比如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第三人能够轻易进入寄养场所伤害宠物,那么寄养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寄养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寄养机构能否以“霸王条款”免除自身全部责任
在宠物寄养市场中,很多寄养机构都会在寄养协议中加入类似 “寄养期间宠物发生任何意外,本店概不负责” 的条款。很多宠物主人在签订协议时往往没有仔细阅读,或者虽然看到了但认为这是行业惯例而被迫接受。这类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寄养机构推卸责任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寄养协议中的 “概不负责” 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因此依法无效。
三、宠物主人隐瞒宠物健康状况,导致宠物死亡,责任谁来担
宠物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寄养机构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宠物主人隐瞒了宠物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事实,导致其他寄养的宠物也被感染死亡,那么宠物主人不仅要承担自己宠物的死亡责任,还要对其他被感染宠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杨耕田律师
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优秀的专职律师,具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背景,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目前属于律所的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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