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布丁

据红星新闻,家住临沂市罗庄区某村的韩女士,两年多前接到一个冒充同学的奇怪电话后,频繁接到陌生电话和短信,均与招嫖有关,言语污秽。报警后警察调查发现,此事系其邻居韩某将她的手机号印在公厕内,并配上“卖”“约X”等文字所引起。

韩女士为此提起刑事自诉。今年5月8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韩某犯诽谤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韩女士5546.25元。韩女士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赔偿过低,计划提起上诉。

别说韩女士难以理解,很多网友也认为量刑太轻赔偿太低。

据报道,韩某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泄私愤。两人之间有过节,为了报复,韩某先是把韩女士电话提供给朋友李某,指使李某骚扰她;接着又将韩女士手机号,写在村庄附近人流量大的公厕隔间内,并配文“卖”“约X”——这不仅是要她饱受骚扰,更是让她社死。

村庄是熟人社会,一传十十传百,这事难保不会成为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韩女士单身未婚,一旦被贴上“不检点”的标签,在乡土环境里,很可能百口莫辩,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别说频繁遭受骚扰,已经让她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光是想象背后有人嚼舌根子,就足以压垮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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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韩女士经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抑郁状态;7月,韩女士因病情恶化,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症状的抑郁发作。后韩女士申请司法鉴定,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韩女士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确诊抑郁后,家人曾陪同她进行心理咨询,她也需要定期去精神卫生医院就诊拿药,各项开支都不小。今年2月,有人发现韩女士手持敌敌畏欲轻生,后被人报警救下。

韩女士遭受如此严重的精神创伤,那始作俑者韩某受到什么处罚呢?

韩女士报警后,警方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认为其侵犯隐私、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两项违法行为成立,将其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受其指使的李某则被行政拘留4日。

韩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认为韩某的行为虽导致韩女士多次受到电话骚扰,但未书写姓名等身份信息,行为不具备“公然性”,故不构成侮辱罪。同时该行为导致韩女士陷入抑郁,且有自杀倾向,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故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既然韩某的诽谤罪属“情节严重”,为何只被判缓刑?法院的解释是,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上交8000元用于赔偿,可按坦白从宽处理。

可在旁人看来,即便韩某认罪态度好,也无法抵消他手段之卑劣,动机之邪恶,以及对受害者名声的损害。韩女士遭受了长达数月的骚扰和严重的精神创伤,韩某却无需实际服刑,两者之间的巨大落差,显然让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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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也远远不能抚慰受害者的创伤。在韩女士提起的司法鉴定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中,法院仅认可了治疗花费1546.25元和精神鉴定支出4000元,其他请求因未提交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从法律上来讲,韩女士想要争取更多赔偿,需要提供更扎实的证据,比如证明心理咨询是必要支出,以及误工费涉及的收入证明、请假条等证据。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仅限于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失费。韩女士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可即便打赢官司,按现有司法实践,除非证明“后果特别严重”,精神赔偿金通常不高。

也就是说,受害者把维权之路走个遍,最后可能连自身损失都覆盖不了。刑事自诉之路本就艰辛又漫长,打完刑事打民事,期间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不是所有人都能负担得起。如果折腾了一圈,作恶者认个错、赔点钱就能免于坐牢,照样该吃吃该喝喝,有几个受害者能坚持到底呢?

施暴者只需付出轻微的代价,就能把无辜的人推向深渊,受害者要讨回公道,却无比艰难,这种“低成本犯罪、高代价维权”的现状若得不到改变,社会正义要怎么彰显?又如何震慑那些动辄让人“社死”的人?法律不应该让受害者如此无力,让正义显得苍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