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的质证环节,当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拿出我们不认可的证据时,掌握正确的处理和反驳方法至关重要。
首先,最核心的逻辑是,拿到对方证据后,第一步就要明确自己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笼统地说“不认可”,而是要从证据的“三性”,也就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个方面,逐一表明态度。你可以对某份证据的三性全部不认可,也可以认可其中一两项,同时反驳其他项。在这个过程中,心里必须清清楚楚:三性里到底认可哪一项,否定哪一项,并且,还要明确是否认可对方提交这份证据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这是质证的基础,不能含糊。
很多当事人在这时候容易走进一个误区,就是觉得只要是自己以前没见过的,或者是对方在开庭的时候才拿出来的材料,就一口咬定是假的,是对方临时编造出来的。其实,这种想法太绝对了,不能一概而论地这么否认。
有些客观事实是明摆着的,谁也无法否认,就像太阳每天都会从东方升起一样,这是既定的事实。对于这类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就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硬否,否则反而会显得你不讲道理,影响法官对你的判断。
还有一种挺常见的情况:行政机关为了应付这场官司,临时制作或者出具了一些书面材料。即便我们之前从来没见过这些材料,但只要上面盖着行政机关正规的公章,那么从“形式真实性”这个角度,就很难直接说它是假的。为什么呢? 因为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敢私自伪造公章来盖章的,伪造公章的法律后果,可比输掉一场行政官司严重多了,他们通常不会冒这个险。
那么,遇到这种盖了真公章的材料,但我们又确实不认可,该怎么办呢?这时候质证的思路就得换一换了:
第一,如果公章是真的,相关人员的签字也是真的,这并不代表材料里面写的内容就一定符合客观事实。我们可以从“内容不属实”或者“制作、取得这份材料的程序不合法”这些角度去攻击它的“合法性”。
第二,就算这份材料形式上是真实的,取得程序也没什么大问题,那也不代表它就和咱们这个案子的纠纷有关系。我们可以直接否定它的“关联性”,清清楚楚地告诉法官,这份证据和本案争议的焦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所以,在开庭之前,法院都会把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送给我们。拿到这些证据后,一定要一份一份、一组一组地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尤其是很多当事人是自己出庭应诉,没有委托律师。有的案件可能涉及的金额不大,请律师的费用比案件本身的损失还要高,所以只能自己上。这种情况下,就更要提前把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思路都梳理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实务中,还有一类证据也经常遇到,就是视频、录音类证据。如果我们自己手里有原始的、完整的视频,并且通过对比能明显看出来对方提交的视频是经过“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剪辑删减或者刻意截取了某一段的,那对方提交的这种视频就不能算是原始、完整的证据,而是被篡改、加工过的。这种证据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我们完全可以在庭审中直接表示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对它的证明目的也不予采信。
这也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行政强制、拆迁、财物查封这类案件,担心现场的财物会灭失,或者现场情况以后无法留存,一定要自己提前录制视频来固定证据,并且要保留好录制视频的原始手机或者其他原始载体。千万不要把视频转发给别人之后,就把原文件删除了,或者换个设备来保存。一旦原始载体丢失了,那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我们在质证的时候就会非常被动。
如果对方提交的证据瑕疵特别明显,问题也很突出,那么在庭审质证的时候,我们可以直接用一句标准的话来表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也不予采信。”这是行政诉讼中比较通用和规范的质证话术。
另外,还要区分清楚自己的应诉身份和表达场景。普通老百姓处理自家的民事或者行政纠纷,自己出庭应诉是完全可以的,这样既能节省诉讼成本,也是一种法律经验的积累。如果不懂那些专业的法律术语,用平实、通俗的大白话向法官陈述事实和理由,完全没有问题,法官也能够理解普通当事人在法律认知上可能存在的局限。
但是,如果已经聘请了专业的律师,那么律师在庭审中如果还是满口家常白话,不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去质证和陈述,那就是不专业的表现,也不符合庭审的规范,甚至可能会被法官当庭指出来。
普法宣传的时候,可以用通俗易懂的口语来讲解,但法庭庭审本身有它严谨的程序和表述规范。所以,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如果是自己应诉,那就如实讲清楚事实,把质证的逻辑理明白;如果委托了律师,那就交给专业人士,让他们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去陈述。
楹庭律师希望大家在遇到行政争议的时候,都能够理清证据质证的思路,依法依规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日化解纠纷,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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