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诉讼过程中都见过类似的表述,提交的证据属于单方制作,对方不认可,故对证据不予采信。不少人会因此产生疑问,难道只要对方不认可,证据就直接失效吗,那质证程序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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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证据的核心依据是事实逻辑和法律规定,对方对证据不认可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也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给出明确的不采信理由,确认是证据不真实不合法,还是和案件没有关联,不能仅用一句对方不认可就直接否定证据效力。

法院采信或不采信一份证据,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质证意见,给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理由,不能为了得出某个结果倒推证据是否被采纳或被否定。

对方不认可主张时,法院会从多方面进行判定,首先会全面客观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如果举证方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便对方不认可,法院也会支持举证方的诉求。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持有合同发货单签收记录等证据,被告仅做口头否认,法院会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

法院也会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同时综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论,判断其合理性和可信度,如果被告反驳理由不合理且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不会采纳其观点。

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随意否认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主张,仍会依据证据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恶意否认证据妨碍诉讼秩序,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一方否认某一证据,法院也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法相关判例也明确,法院不得仅因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就否定证据的真实性。曾有专利合作纠纷案件中,一方提交的前员工工作笔记内容连贯,记录时间和其他证据吻合,且持有原件,另一方对笔记真实性提出异议后申请鉴定,却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被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法院也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笔记效力,最终结合全案情况认定了该工作笔记的真实性。

如果遇到对方不承认所有证据的情况,首先要确认自身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要己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即便对方不承认,法庭仍可能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

也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挖掘对方不承认的原因及矛盾之处,进一步佐证己方证据的可靠性,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对证据进行核验确认,比如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或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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