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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周老先生与原配赵女士育有三个子女:周大姐、周二姐、周大哥。赵女士去世后,周老先生与王女士再婚,王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王小姐。

周老先生名下有一处宅院即三号院,2019年该宅院遇政府征收,获得了四号房屋作为安置房及相应补偿款。周老先生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将四号房屋留给继女王小姐继承。

周老先生的三个亲生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王小姐与周老先生并未形成真正的抚养关系,且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应属无效。双方就四号房屋的继承权对簿公堂。

【法院评析】

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问题:一是王小姐与周老先生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二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关于继父女关系:法院查明王小姐在母亲王女士与周老先生结婚时已年满25岁,早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周老先生通过遗嘱将财产遗赠给王小姐。

关于遗嘱效力:法院认定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周老先生签字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四号房屋按照遗嘱内容由王小姐继承。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王小姐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本案中成功厘清了两个关键法律概念: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遗赠的区别。即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被继承人仍然有权通过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任何人。

本案的启示是: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方式,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建议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形式合法有效。

另外,继子女即使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也可以通过遗赠方式获得财产,这一点在处理再婚家庭财产问题时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