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超80万的童装网店,为引流牟利擅自盗用“穿搭小博主”的照片,监护人要求删除却遭拒绝。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赔偿并公开道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目前相关款项已履行完毕,该案也为网络商家敲响了依法经营的警钟。

原告小古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丁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日常分享小古的时尚清新穿搭照片。凭借有辨识度的搭配风格,该账号逐渐积累粉丝2000余人,获赞超2万,小古也成为小有名气的“穿搭小博主”,其肖像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

被告盛某经营着一家电商童装店铺,在网络浏览时发现小古的穿搭照片与自家商品高度适配,便在未取得小古及其监护人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下载照片用于店铺商品宣传,相关链接累计促成订单逾百件。

2025年5月,丁某发现该侵权行为后,立即要求盛某删除相关链接,但盛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丁某以小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盛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庭审中,盛某提出抗辩:其使用的小古肖像被多家网店共用,自己并无侵权故意;目前已下架相关链接,且链接上线时间短、盈利微薄,因此不同意赔礼道歉,也不认可丁某主张的赔偿数额。

庭审期间,丁某补充陈述,2025年7月其发现盛某再次上线9个包含小古肖像的宣传链接,盛某当庭核实后现场删除该批链接,却仍辩称不清楚所使用照片的权利人系小古。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拍摄并发布于自媒体平台的照片,能够清晰识别小古的外部形象,小古作为该肖像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盛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店页面使用小古肖像吸引消费者关注,未取得肖像权人及监护人的同意,已构成对小古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盛某已下线全部侵权链接,侵害行为已停止,法院综合考量小古肖像的商业价值、盛某的过错程度、肖像使用的时间与范围、涉案店铺的影响力及可能获利情况,结合小古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盛某赔偿小古损失合计7000元,并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向小古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小古一方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最终由盛某赔偿小古9000元,该案圆满了结。

法官说法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未成年人亦不例外。本案中,小古虽系未成年人,但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年龄限制。监护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未成年人照片,仅系行使监护权的体现,并不导致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转移或减损,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及监护人许可,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

数字经济时代,“流量即利益”,但流量获取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部分网络商家为降低宣传成本,擅自“搬运”他人肖像用于商品展示、引流带货,看似省时省力,实则已逾越法律边界。本案中,盛某为提升店铺流量与销量,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且在权利人明确告知后仍未停止侵权,主观过错明显,既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该案的依法处理,不仅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更向社会传递了“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法治理念,对规范网络商业宣传行为、引导商家依法经营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通讯员 陆钰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