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箱“飞天茅台”,41箱是假的——这不是什么刑侦剧的桥段,而是一起真实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近日,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将这起“真假掺卖”的售假案件推上了热搜。
涉案男子龚某从茅台镇小作坊购进散酒,找人灌装、封瓶、装盒,制作假冒飞天茅台41箱,又从正规渠道购买9箱真茅台酒“打掩护”,分三次发货给邢台某公司。82%的假货率,30万元的销售金额,最终换来的是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和六万元罚金。
这条造假链条并非临时起意。
据判决书披露,2023年9月,中间人李某联系龚某,咨询能否找到“品质好一点的假飞天茅台酒”。龚某报价——每瓶1000元,每箱6000元。两个月后,订单落地:50箱,总价30万元。
接到订单后,龚某开始了他的“分段式造假”:先从茅台镇小作坊购进散酒,再找专门灌装的人进行假冒茅台酒的灌装、封瓶、装盒。为了降低被识破的风险,他还特地掺入9箱真茅台酒混淆视听。这批真假混装的“茅台”,分三次发货至邢台某公司,实际到账25万元。
接受审讯时龚某承认,这些假茅台从外观到口感都经过精心伪装,“普通消费者很难分辨”。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41箱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龚某的“案底”,让这起案件的性质更加恶劣。
法院查明,龚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2年6月25日刚刚刑满释放。此后不到一年半,他又重操旧业、卷土重来。根据《刑法》规定,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龚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金额人民币30万元,数额较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累犯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与此同时,龚某辩护人提出“购买真茅台酒的花费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意见,法院采纳了购买真酒的部分,但明确指出:假冒注册商标的花费不应作为成本扣除,“造假不能‘白嫖’违法所得的计算”。
事件曝光后,迅速登上热搜。评论区几乎一边倒地质疑量刑过轻。
“卖了25万的假酒,就罚6万?造假成本才多少?这跟罚酒三杯有什么区别?”有网友算了一笔账——假茅台每瓶1000元的售价,比真茅台市场价(约3000元)便宜一半以上,对买家而言本身就是“低价陷阱”。而对龚某而言,扣除9箱真酒的成本后,净赚恐怕不止六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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