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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岗位上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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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簸三十公里,只为一次双向奔赴

一阵大风裹着尘土扑来,吹得人眯了眼。汽车在山路上晃晃悠悠前行,土路上每一个坑洼都颠得让人不自觉地抓紧了扶手。手机响了,是我们要找的当事人的回电。他正在山上干活,听村里人说我们到了村里,赶忙说:“你们别上来了,我这就往下走。”

“我们也往上走,路上碰头。”我和法官商量了一下,决定双向赶路。他下山,我们上山,在路上汇合。

这是5月里普通的一天。为了一起正在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我同法官驱车前往30公里外的牧场村。当事人白天都在山上劳作,下山一趟往返要折腾大半天。我们不想让他为了签一份笔录耽误手里的活,也不打算让他一个人走完这段山路。

十几分钟后,我们在半山腰的土路上碰了面。他拍了拍身上的灰尘,不好意思地笑了笑。法官把司法救助的注意事项、救助金的使用监管要求等逐条向他解释清楚,确认他理解无误后,由他签字确认。他接过笔,认认真真地签上自己的名字,抬起头说:“没想到你们能跑这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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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路边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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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车头,救助笔录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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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司法救助应该出现的时刻——在群众最需要的时候,制度从纸面走到眼前

做完笔录,我们在半山腰道别。他转身往山上走,继续干地里的活;我们往山下走,赶回县城推进后续程序。风还在吹,路还是颠,但案子又往前走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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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是为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撑起的一把“保护伞”。它无法抹去伤痛,却能为身处困境的人们点亮一束微光,帮他们跨过眼前的坎,重新鼓起好好生活的勇气。

2025年,松潘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全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2件次,惠及36人,发放救助金额49万余元,切实为生活陷入急迫困境的当事人纾难解困。

2026年,我院将继续以“应救尽救、救贫救急”为原则,把司法救助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让每一份关怀都精准抵达需要的地方。

司法救助是法律温度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我们这身制服的未尽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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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飘扬处,司法关怀送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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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类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民事侵权类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2.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类

1.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它人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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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

4.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6.已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的等。

司法救助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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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申请书(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

2.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实际损失的证明;

4.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的相关证明;

6.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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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丨覃 雪

二审二校丨薛 花

三审三校丨吴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