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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近期,沙坡头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拿“挪车”当借口、不服醉驾被吊销驾照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李某以小区路段不属于法定“道路”、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诉请撤销处罚。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撤回起诉,本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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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李某厘清法律边界

针对李某提出的“小区及门口路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这一核心抗辩,法官首先向李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道路”的法定定义:本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更重要的是,醉酒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驶距离长短、行驶目的是否为“挪车”作为判断标准。

02

告知李某处罚依据

针对李某主张的“处罚过重”“初犯偶犯应从轻”的诉求,法官向李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吊销驾驶证系强制性规定,李某主张的“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未造成后果”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醉驾的危害也不是以“是否出事”来判断的,它本身就对公共安全构成高度危险。

03

情理兼顾引导李某理性看待

针对李某提出的工作需要驾驶证、失去驾驶证会失去工作的实际困难,法官虽向其明确个人职业困难不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理由,但也耐心倾听了李某的实际困境,引导其理性看待处罚结果,理解法律的目的并非单纯惩戒,而是通过规范行为,保护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的安全。

04

纠正李某的侥幸心理

在释法过程中,法官还结合典型案例,向李某展示了多起因“酒后挪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强调饮酒后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会大幅下降,即便短距离挪车,也极易因操作失误引发碰撞、剐蹭,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危险性并不因距离长短而降低。引导李某认识到“酒后挪车不算酒驾”是严重的法律误区,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最终,经过法官与被告多轮释法明理,李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理解了案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方式圆满解决。

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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