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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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多人为同一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的情形十分常见,为明确代偿后的权利归属与追偿路径,不少保证合同会约定“保证人代偿后,受让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的全部债权,并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那么,保证人代偿后,双方约定“受让债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深圳某公司诉李某甲追偿权纠纷案》中明确: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如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代偿后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此时约定无效,代偿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如代偿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则需具备追偿合意,如无约定,不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明确核心规则:
一是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若双方签订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此时“代偿后受让债权”的约定无效,保证人无法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人地位;
二是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的,追偿权基于法定或约定产生,无明确追偿合意,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实务解读:代偿的性质分为保证责任承担和债权转让两种,核心看合同约定。
若合同明确为保证责任,代偿行为就是履行保证义务,法定追偿权仅指向债务人;若合同无担保之意,仅约定代偿后取得债权人地位,才属于债权转让,可享有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通过某平台借款30000元,张某、罗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某公司与各方签订《债务代偿协议》,约定“若李某甲、李某乙未按期还款,由深圳某公司代偿,代偿后即取得出借人权利与代偿债权,可向李某甲、李某乙及其他保证人追偿”。借款到期后,李某甲仅偿还10000元,剩余20540元及利息由深圳某公司代偿。代偿后,李某甲、李某乙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罗某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深圳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代偿款,并要求张某、罗某承担责任后向李某甲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代偿协议》明确深圳某公司的身份为保证人,其代偿行为属于履行保证责任,而非债权转让,故“代偿后受让债权”的约定无效。同时,协议仅约定深圳某公司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但未明确张某、罗某与深圳某公司之间有相互追偿的合意,也未约定分担份额,不符合法定追偿条件。最终判决李某甲、李某乙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张某、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罗某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甲、李某乙追偿,驳回深圳某公司要求直接向张某、罗某追偿的诉讼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代偿后的权利归属与追偿路径,避免因约定模糊丧失合法权益。若对“债权受让”“追偿权”约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梳理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代偿后无法追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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