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七十岁的宋某在公园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友周某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造成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最佳矫正视力降至0.05,接近失明。宋某认为周某明知其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却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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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项目,扣杀是常见的进攻技术动作,而快速飞行的羽毛球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器械。参与者自愿参加此类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伤害风险。周某的杀球行为属于羽毛球比赛中的正常技术动作,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羽毛球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情形,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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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在未成年人参与文体活动领域同样适用。蔡某某与龚某甲等8名未成年人在小区空地踢足球,龚某甲为接球跳起时被蹲下的蔡某某绊倒,压伤蔡某某右手致十级伤残。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龚某甲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当地中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再审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双方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满8周岁,对足球活动的风险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自愿参加即意味着自愿承受可能的风险。监控视频显示龚某甲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或明显犯规,不能认定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改判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明确了未成年人在一定年龄和认知能力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自甘风险”的主体,只要其对活动风险有基本认知且自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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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实施,不仅改变了文体活动伤害案件的裁判标准,更深刻影响了社会公众的风险认知和行为模式,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引导功能。它告诉我们,法治不仅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更是塑造文化的力量。“自甘风险”规则通过明确责任边界,既解放了文体活动参与者的手脚,让他们在合理范围内尽情施展;又警示每个人对自身安全负责,不得将固有风险简单归责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