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日常交通违法查处和历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共计扣留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178辆(名单附后)。以上车辆车主或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上述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予以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或手续,到灵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灵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无主车辆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灵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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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灵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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