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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登上公交车后,还未购票就已猝死。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5万余元。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件。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年过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李老伯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还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

售票员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于是和其他乘客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发现他已陷入异常昏迷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及110,并一直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为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汇合,司机变更线路,将车开往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

从发现李老伯情况异常,到公交车抵达汇合点,全程约8分钟。救护车赶到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但是,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AED、急救药品等必要的急救设备,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不过,这不代表公交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院指出,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上海一八旬老人乘公交车时猝死,家属起诉公交公司索赔11.5万》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