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况
四川A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安保服务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其对保安员的准入资格有严格要求。
然而,公司在对派驻项目的人员排查中发现,两名在岗多年的员工(张某、李某)存在“隐瞒犯罪记录”的重大违规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公司随即依据内部规定解除了两人的劳动合同。但这却引发了两名员工的强烈不满。
他们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巨额加班工资(约9万余元)以及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仲裁结果对A公司极为不利,仲裁委几乎支持了张某、李某的全部诉求,裁决A公司需向两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及失业金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律师介入
对于该结果,A公司无法接受,随即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的朱智涛律师提起诉讼。
朱律师在详细梳理案卷后,并没有局限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常规办案思路,而是将目光锁定在了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上。
朱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张某、李某两人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依法根本不具备担任保安员的资格,那么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基于此,朱律师制定了缜密的诉讼策略:
1、主张合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劳动者以欺诈手段(隐瞒犯罪记录)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2、否定违法解除赔偿:既然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违法解除”的前提,因此无需支付赔偿金。
3、重塑加班费计算基数:结合保安岗位“工作与休息时间混同”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已获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推翻员工主张的高额加班费计算方式。
案件结果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同时,法院采纳了朱律师“工作与休息时间混同”的观点,认定不存在休息日加班,仅存在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因仲裁时效问题,驳回了两年前的大部分加班费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仅支付两人少量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7000元。
至此,A公司从原本面临的16万余元赔偿责任,被成功缩减为仅需支付7000元的加班工资差额,减损比例超过95%。
办案心得
#朱智涛律师:“这起案件最核心的转折点,在于打破了‘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在接手案件时,如果按照常规思路去抗辩‘公司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我们大概率会输。因为从表面看,公司确实单方面解除了合同,且员工工作多年。为此,我们没有纠结于辞退程序的瑕疵,而是锁定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从而打开案件突破口,最终帮公司实现大幅度减损。”
案件承办人
朱智涛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5年度卓越贡献奖、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朱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做人、依法办案的服务宗旨,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编辑:张雪
审核:朱智涛
声明:
本文归霖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经同意不得引用或转载。本文最终解释权归霖澳律师事务所所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