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套民用航空法施行,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组织编写了《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草案、《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草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草案等八份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未登记函件的办理,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包括实名登记标志字母“UAS”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意见反馈截日期为5月27日。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草案拟在实施后取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23-01R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23-04)三份文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未登记函件的 办理,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根据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包括实名登记标志字母“UAS”和第1.5.1节所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仅在室内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不进行实名登记)。
全文如下: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已于2025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配套民用航空法施行,我司启动适航审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制修工作,组织编写了以下八份规范性文件草案:
1.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管程序》草案;
2.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草案;
3. 《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修订草案;
4.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5.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6.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7.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8.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现就以上规范性文件制修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见附件)。此外,任何个人对修订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27日前反馈至适航审定政策专用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适航审定程序反馈意见”。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6年5月12日
附件: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 (征求意见稿).pdf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docx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