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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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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昌邑区中康路下穿隧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吉林大街中康路路口东时,被现场执勤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开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数值远超醉驾认定标准。

为精准固定证据,民警将王某带至吉林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检验,王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高达182.59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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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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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存在违法前科及从重处罚情节。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其机动车驾驶资格已被依法吊销。本次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王某无合法驾驶资质,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二次醉驾无证驾驶的从重情节及坦白从轻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对王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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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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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均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醉驾会严重影响驾驶人判断力、反应力,无证驾驶意味着驾驶人不具备合法上路资质,两类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驾驶人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对道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极高。

我国司法机关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严处罚的态度,绝不姑息迁就。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务必绷紧交通安全弦,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切勿无证驾驶、驾证不符,杜绝侥幸心理,自觉规范驾驶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 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