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存在一种误解:车辆只有在驾驶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才会承担事故责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平远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2024年12月,小吴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为避让沿另一方向行驶的小张驾驶的小型轿车,导致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吴因无证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张因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吴因骨折等伤情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吴将小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因赔偿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足额覆盖,故小张无需再另行赔付。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故任何违反交通规则、影响他人安全通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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