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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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发布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广大餐饮经营者严守底线,诚信经营。

案例一 商州区某小吃店涉嫌餐具使用前未消毒、未保持清洁案

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商州区某小吃店涉嫌餐具使用前未消毒、未保持清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二 商州区某汉堡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商州区某汉堡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三 山阳县某酒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案

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山阳县某酒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当事人使用的消毒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J)3502)。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山阳县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山阳县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前在售批次鸡肉、鸭肉的肉制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现场未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记录。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柞水县某餐饮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冷食类制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柞水县某餐饮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冷食类制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其在线下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均销售木耳土豆片、蒜片乳瓜等3种冷食类产品。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采购用于制售肉制品的原材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来源:商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