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12,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不起诉。
1、陆某某诈骗案,深宝检刑不诉〔2021〕747号。
2、陆某某,男,37岁,咖啡店员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2021年2月,陆某某虚构投资咖啡工作室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钱财32000元。陆某某收到投资款项后,没有投入咖啡工作室的筹备事宜,而是用于个人挥霍。2021年4月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益田假日广场4楼某牛扒餐厅将陆某某抓获。后来,陆某某家属退回了全部的3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陆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4、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陆某某确实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但鉴于陆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家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32000元不少啊,前段时间不是很多诈骗3000元口罩款都需要判刑的案例吗,为什么现在10倍金额了,还可以不起诉?回答和感叹,不想成为咖啡工作室主理人的咖啡店员工,不是一个好咖啡师,或许这个咖啡师是真准备创业呢,只是暂时没有想好怎么开始。调侃完了,说回正事,可能更多是因为,陆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应该是熟人之间的犯案,社会对于熟人之间的某一过错方,适当给予多一份宽容。因为,被害人韩某某还有很多其他民事和民间手段可以使用,不像你刚刚说的3000元口罩款的网络诈骗,网络被害人是没有低成本救济渠道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