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除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外,若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可就工龄认定部分享受视同工龄待遇。部分参保人员并不清楚,认定视同工龄后可额外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甚至由此误认为过渡性养老金等同于领取双份养老金。那么,认定视同工龄是否真的可以享受两份养老待遇?答案是否定的。所谓视同工龄,本质上等同于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只是该段工龄产生时尚未建立实际缴费制度,因此不存在实际缴费记录。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而言,在2014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均可认定为视同工龄;即若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且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即可拥有相应的视同工龄,退休核算养老待遇时会按视同工龄计算待遇。对于企业单位参保人员而言,通常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工龄。
视同工龄待遇并非重复享受养老待遇,而是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的衔接安排。参保人员认定视同工龄后,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从表面看似乎是额外领取一份养老金,但实际上这并非双份养老金,而是参保人员本应享受的养老待遇:视同工龄属于参保人员的有效工作年限,仅因该段年限产生时尚未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没有实际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才将其认定为视同工龄。
拥有视同工龄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会单独核算为过渡性养老金,并纳入个人养老金总额合并计发待遇。因此,拥有视同工龄的参保人员,总体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更高,这一点是明确的。综上可知,视同工龄并非重复享受养老待遇,而是对参保人员过往有效工作年限的正常认定。
过渡性养老金本质上是用于填补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形成的待遇缺口。举例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制度建立前的工作年限因无实际缴费记录,只能通过视同工龄的方式进行认定;该问题仅存在于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中人”,2014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不存在此类问题,“中人”需按视同工龄核算过渡性养老金,这正是填补制度转轨形成的历史待遇缺口的安排。
此外,企业退休人员需要注意,视同工龄的认定并非仅凭个人申报即可完成,需依托有效的个人人事档案进行认定:一般需通过个人人事档案中留存的招工信息表、历年工资变动表等材料确认视同工龄,视同工龄的长短直接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水平,视同工龄越长,对应的过渡性养老金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
综上所述,视同工龄指无实际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但可按规则核算为等效实际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因此被称为视同工龄。绝大多数符合条件认定视同工龄的人员,该段年限均为真实有效的工作年限,该部分工龄可正常认定,并最终核算为过渡性养老金待遇。视同工龄本身就是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的衔接安排,对于参保个人而言,并非享受双份养老金待遇,而是领取本人应得的养老金待遇,是一种合理的养老待遇计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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