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成果,督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批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以务实行动回应社会关切。
案例一
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吃店销售掺杂掺假的驴肉制品案
执法人员在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当事人自制的驴肉中检出猪源性、马源性成分。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食品风险监测报告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发现马杂及马肉。但当事人店内菜单及外卖平台的网店销售信息无“马杂”相关菜品,当事人现场承认用马肉代替驴肉,用马杂代替驴杂进行线上外卖平台和线下店铺销售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马肉和马杂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用马肉代替驴肉,用马杂和马肠混合代替驴杂制作成驴肉制品进行线上外卖平台和线下店铺销售。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市北辰区某驴肉火烧店销售掺杂掺假的驴肉制品案
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排查时发现,一家店铺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驴肉火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冰箱内发现马肉,执法人员在现场菜单上未发现“马肉”相关菜品,登录该店的两家外卖店铺也未有“马肉”相关菜品。该店厨师现场承认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用马肉代替驴肉制作成驴肉制品进行线上外卖平台销售。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天津新闻广播、北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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